1,公证处是做什么的

公平,公正。
公证处是专门的证明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了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实事、行为。

公证处是做什么的

2,公证处是干什么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 公证处 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公证处是干什么的

3,公证处是干嘛的呢哪里有公证处

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每个城市都会有公证处的,属于地方司法局直接管理。
公证处就是对一件事情的承诺和发展出来的结果加上法律的效力。一般最常遇到是在房屋买卖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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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处在在公证过程中做什么

根据公证法,公证处要做的事情主要包括以下: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第五章 审  查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更多见公证法全文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提示你:公证处属司法机关,对合法行为作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证据公证、合同公证等。公证处通过视频、录像、笔录等形式全程进行公证,在作出公证书的同时,保留公证过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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