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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如果一次性付款的,一般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如果是分期付款的,第一个月一般付50%,余额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否则,一般按每天0.1%付滞纳金。

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2,土地出让金交纳有时间规定吗

当然有了,在出让合同里会有约定,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的还会产生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
你看一下房产证,土地性质是什么,是出让还是划拨,如果当时是办的出让地就不应该交。

土地出让金交纳有时间规定吗

3,房产土地税什么时候交

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房产土地税什么时候交

4,土地出让金什么时候交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地什么时间交在土出让合同中有约定。如果一次性付款的,一般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如果是分期付款的,第一个月一般付50%,余额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否则,一般按每天0.1%付滞纳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划拨土地转出让要补交出让金。金额的确定是由土地的市场评估值(土地评估机构)减去你划拨土地时交的金额(并非所有划拨都是无偿)来确定的。具体咨询国土局等。

5,我公司土地使用税该何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文件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什么时候缴纳土地使用税,主要看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确定。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6,土地使用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按照下面第三条,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缴纳。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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