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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沙新区的行政级别

南沙新区建设主体仍为广州市 可享省级管理权限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依托其所属直辖市,行政级别一般都调整至副省级;而舟山群岛新区、兰州新区和南沙新区其依托的主体城市为地级或副省级,若新区的行政级别同于甚至高于所属主体城市,意味着脱离相关城市的管辖。国家级新区,因有国务院批复体现国家级战略和新区发展需要,所在省按要求须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其实质均拥有副省级管理自主权,而与新区所处区域行政级别无关。如广州南沙新区,国家定位立足广州、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既不可脱离广州,又因港澳社会制度不同,甚至需要省级以上的权力来管理和协调,所以南沙新区是唯一获得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国家级新区。

南沙新区的行政级别

2,南沙新区的战略政策

●1.构建以“三新定位”为目标的发展架构。扩展南沙新区的区划范围;编制《南沙新区发展总体规划》;搭建南沙新区管理架构;成立高规格的南沙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建议将广东省政府机关迁至南沙区,使之成为广东省新行政中心。调整广州与周边的行政管辖区划。●2.探索“共同家园”为特色的管理制度。建立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模式,争取在南沙新区率先建立粤港澳公共服务共享的体系,促进与港澳在法律制度环境方面的对接。●3.培育以“创意阶层”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加强培育,提升市民素质。创意优先,构筑创意阶层。筑巢引凤,吸引全球人才。●4.发展以“高端服务”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对接广州市核心区产业。搭建粤港澳产业合作平台。培育战略性高端产业。●5.创建以“三地合作”为内容的空间载体。包括:粤港澳创新产业园;粤港澳航运服务合作试验区;粤港澳科教文卫特区。●6.建立以“智慧网络”为特征的基础设施。包括:打造珠三角综合性交通枢纽中心;打造珠三角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之一;积极构建海陆空联运体系。●7.强化以“岭南水乡”为本底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指标控制标准,借鉴香港土地使用模式,留出尽可能多的非开发用地和空间。●8.塑造以“精致品质”为标志的城市品牌。城市目标为品质城市,城市建设为了建精致城市。城市营销是塑造精致品质城市品牌。 昨日的报告向中央、广东省、广州市提出了10项政策支持需求,包括允许港澳企业与内地企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连片开发,对以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具体项目建设的,不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 。●1.国家级战略支持。将南沙上升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给予财税支持和项目安排倾斜,赋予粤港澳合作体制机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先行先试权。建议将广东省政府机关迁至南沙区,使之成为广东省新行政中心。建议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广州与周边城市的行政管辖区划。●2.管理权限与考核制度支持。赋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省级管理决策权限;按照对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原则,对南沙重点进行先进制造业和生态保护的评价。●3.财税政策支持。设立“南沙发展基金”并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免税购物商店,率先进行增值税扩围和深化增值税转型改革。●4.金融创新支持。支持建设国家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国际性加工贸易结算中心;建设航运交易所和华南商品期货交易所;发展离岸金融、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外汇制度改革。●5.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南沙规划范围;用地计划指标国家单列并在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允许港澳企业与内地企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连片开发;对以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具体项目建设的,不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6.口岸管理与创新通关支持。探索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试点“两地牌一证通”政策;建立“一地两检”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将南沙港区口岸作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授权南沙相关机构签发赴港澳通行证业务。●7.航运和物流政策。扩大南沙保税港区范围;对注册在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南沙新区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南沙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自用设备材料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8.教育与科技政策。支持粤港澳在南沙合作建设国际教育合作特区,率先实现内地、港澳与国际职业资格的“一试三证”;开展港澳和国外高校在南沙合作办学试点;支持引进各类国际教育培训机构。●9.产业和重大项目支持。将南沙客运港确定为珠三角邮轮母港;优先布局安排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粤港澳合作项目、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南沙新区申办重大国际性展会和活动。●10.人才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南沙开展与港澳在社会保障服务衔接和居住证改革试点。

南沙新区的战略政策

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第三条 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第十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第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第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第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南沙新区的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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