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购政策,非青岛户籍可以在青岛买房吗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3-05-15 07:38:32
1,非青岛户籍可以在青岛买房吗
现在有限购政策,外地户口必须在青岛2年内缴纳12个月的社保才能在青岛买房,如果你没在青岛缴纳社保是不能买房的,当然补缴的不算。亲可以搜索下青岛最新的限购政策研究一下!您好,是可以的,但是现在青岛对公积金贷款买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必须首付50%才可以。。。。
2,没在青岛交社保能在青岛买房吗
不可以,3月底出的限购政策,外地人口必须在青岛两年内缴纳社保超过12个月以上才可以在青岛买房。你可以搜索下青岛最新限购政策,研究一下,还有不懂的可以追问!公积金和社保都可以转移的,可以从济南转到青岛来,不过现在调控,要求要在青岛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才行,而且青岛规定用公积金贷款要连续缴纳半年以上才行,具体可打电话咨询:社保:0532-12333公积金:0532-96557
3,青岛市辖七区实行限购令若在这七区已经有好几套房子了那么在青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在青岛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新购住房。
你的情况很明显 买不了了
范围是 房屋所在地 和本市户籍
你是本市户籍在青岛有两套就不能买了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买一套就不能买了 明白了吧是胶南的户口,问我是可作为青岛户籍在青岛开发区买房吗,户口与父母在一起,但是在北京交的住房公积金和保险,还是要满足在青岛交纳保险一年之后才能买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青岛市房屋限购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实施时间】2011/01/28 【颁发文号】 青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5,外地户口申请青岛限价房的条件
从2011年起,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执行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登记公告,与以往不同的是,从今年开始,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街道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6月21日至7月9日为集中申请日 多项注意事项 根据公告,6月21日-7月9日(节假日除外)为今年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登记的集中受理期,在此期间,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购买审核档案》,并同时提报规定的其他要件。 街道办事处在初审、公示后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将会同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积金六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并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人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咨询 7月28日起转为日常受理 具体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以资格登记公告为准,市民也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咨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和《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于下半年陆续发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公告,已取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条件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条件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在销售公告公布的项目中选择一处项目办理购房申请手续。 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手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住房保障“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工作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登记工作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同时,自2010年7月28日起,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将转为日常受理,市民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新闻链接: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深受广大市民的关注,一批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已从中受益。 近日,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三个住房新政策的实施,市政府 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具体操作和实施这三个新政策以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买、预售许可、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的具体操作给予了界定,便于市民申办廉租住房。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 要买经济房先看许可证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首先查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许可制度,是政府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市民明知开发单位不具备销售条件而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面会纵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市住宅发展中心监督电话2681116进行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购房资格明确核定办法购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六、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益、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三、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策链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项目的预售批准文件,作为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项目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政策链接: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承租廉租住房——— 申请条件程序更明确保障方式实施更具体 ■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是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前两个条件,并且现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二、户、人口、无房户和面积的核定 1、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2、无房户的核定: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将被认定为无房户。 3、面积的核定:一是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积。第二,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第三,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使用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这当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三、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是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四是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五是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予以受理,并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3、审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查,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将积极予以配合。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 ■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给予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补贴协议、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出租人身份证明、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办理领取手续的,全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在15日后办理的,半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二、实物配租1、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2、办理程序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实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况与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的登记顺序,轮候实物配租。 2)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3)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1、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政策链接: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首先要办理居住证,然后要符合限价房的个人收入要求。当然还有一个前提是你现在名下没有房产。这样就可以申请了。当然家庭成员人数也有要求,好像最低要两个人以上。我记成都人事代理网上有相关政策详细介绍,你可以去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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