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继承法规定

可以依据两位老人生前的遗嘱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也可由财产继承人共同商定到当地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房产继承法规定

2,房屋遗产继承法

1、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你父母的房产由8个子女平等的继承。对二老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多分。2、七个姐妹可与弟弟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很麻烦,首先要判断,这栋房子是你爷爷和你父亲的共同财产,还是你爷爷和你奶奶、你父亲的共同财产,还是有其他共有人,把这个确定了,之后再从中划出应属你爷爷的那部分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这么说吧你爷爷本来占有该房产的1/2产权,你爸爸也是1/2产权现在你爷爷死了,其身后财产由你奶奶先分一半,也就是该房产的1/4,余下的1/4财产由你爸爸和三个兄弟均分,每人拥有1/16产权现在就可以明白了,产权分配结果就是你爸爸:9/16 产权你三个叔伯一共有3/16 产权你奶奶有4/16 产权正常情况就是这样,有特殊问题还要具体解决
一楼分析思路正确,只是在分配爷爷1/2时,奶奶仍然有继承权,即奶奶有整个房屋产权的6/20(1/4+1/20)

房屋遗产继承法

3,房屋遗产继承法细则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

房屋遗产继承法细则

4,关于房屋遗产继承法

你好: 关于这套房产,属于您母亲与父亲的共同财产。我们将房产的价值数量化之后讲,可以说的更明白点,即假设房产共10万。在您母亲去世后,5万属于您的父亲,5万将作为您母亲的遗产进行分配,即这5万的价值再由您父亲和孩子和您母亲的父母分配。在您父亲手头上,将可能是大约6.7万的房产价值。虽然现实中房屋可能整个被您父亲分得,但的确在价值上是有两个孩子的份的。 这6、7万的房产是您父亲与继母婚前所得,所以是您父亲的个人财产而非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您父亲过世后,继母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得一半以上。 但是,由于这是个人财产,而配偶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人,我国《婚姻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您父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您的继母是有资格继承他的遗产的。《婚姻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继母、两个孩子、奶奶,将每人四分之一分得属于您父亲的财产。第十三条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由于您继母的未尽义务,是可以要求她少分甚至不分的。 建议:关于您父亲的事情深表抱歉,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问题就得解决。关于财产的分割,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您的父亲立一个遗嘱,立遗嘱的时候注意找到见证人,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以免留下不必要的麻烦。或者如果您父亲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立出遗嘱,那么最好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比如您的继母如果自知无理少要遗产。。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5,房地产法 继承法

1、王某之妻张某应分得四间,王乙和王小甲个分的一间。 六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分给张某一半即三间,剩余三间有张某、王乙、王小甲继承,各得一间。王小甲的继承是代位继承,因王甲比王某死得早,所以有王小甲代位继承,王甲之妻李某没有继承权。 2、有效。因为他已经征得了其他继承人的同意,而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3、与朱某的协议成立但是无效,但朱某可以追究曹某的违约责任。与钱某的协议成立并有效。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曹某与钱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转让协议生效,钱某取得所有权。朱某只能要求违约赔偿,而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4、是的,正如三中分析,朱某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这是一个典型的继承、合同效力案例。 1、王某的房子是王某与张某在婚后修建的,因此,该房产应作为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而王某过世后,该房产首先应对半分,即其中3间属于张某,另3间作为王某的遗产在继承人间进行分配。这是婚姻法可依的。而作为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张某、王甲、王乙,即每个各得1间房,而由于王甲于王某之前因车祸身亡,则其遗产应根据代位继承原则,由王甲直系血亲后代,即王小甲继承,当然此时王小甲还只是个未成年人,所以其所继承之遗产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某代为管理。至于张某在继承之后加之其之前的财产应有4间房,这4间房的继承问题就当另外考虑了。但是有一点很明确,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列入法定继承人之列,所以如果张某没有特别遗嘱约定,那么其4间房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李某和王乙。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在未被张某和李某追认的前提下是无效的,因为王乙能处理的的房产只有1间,而协议的标的是6间房,所以他无权对其它5间房产进行处理。而在被追认后该协议有效。 3、曹某与朱某的协议是有效的,与钱某的协议是有效的。朱某可以以曹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而合同法出于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钱某在并未知情的情况下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4、朱某与曹某的协议虽然是合法的,但法律也要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利,所以朱某试图要回房产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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