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租房更改承租人条件法律主观: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还需要以下条件:1、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2、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3、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4、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1、承租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承租房屋时需要注意的情况: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2、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3、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上海承租房动迁政策

上海承租房动迁政策具体如下:1、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2、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

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是与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

3、承租房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承租房不能买卖,也不可以继承。承租房没有产权,也就是说没有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未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当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4、房屋租赁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益。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

法律主观: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是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对象享受补偿待遇的,若承租人死亡,动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公房动迁时承租人死亡,动迁补偿款如何继承呢?今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新的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拆迁时,承租人能够获得哪些拆迁补偿1、解除租赁协议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6、上海承租房更改承租人条件

法律主观: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还需要以下条件:1、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2、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3、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4、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7、承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法律主观: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租房如何变更承租人。一般,各地对此会有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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