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农村水利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养护技术指导。

1、 辽宁省农村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农村水利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排灌的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村(-0)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相结合。

第五条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其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养护技术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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