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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有偿合同的具体含义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合同法中有偿合同的具体含义

2,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吗

不都是,有偿的有可能是双务合同,也有可能是单务合同(比如附义务的赠与,附利息的自然人借贷);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的,但有偿的有可能是双务合同,也有可能是单务合同(比如附义务的赠与,附利息的自然人借贷),所以总的来说你只要记住“附义务的赠与和附利息的自然人借贷”这两条是有偿的单务合同就行了,其他的无偿的一定是单务合同,双务的一定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吗

3,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为单务合同此句是对是错

"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为单务合同”是一般情形,但也有例外: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虽然是有偿的双务行为,但属于单务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虽为无偿的单务行为,但属于无偿双务合同。  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有偿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如无偿保管合同即为双务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雨言,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义务人只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其注意义务低于有偿合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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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为单务合同此句是对是错

4,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具体如下: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6、主合同与从合同。

5,什么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哪些不同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概念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6,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给付义务不确定那为什么是有偿合同

金钥匙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针对居间合同,如果确认居间合同是无偿合同,则居间人丧失了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的机会,客观上也导致了没有人从事无偿的居间服务,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的创设目的和基本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区分合同有偿与合同无偿是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来衡量的,并不以实际交付为区分要件。
具体情况,可以看看合同法的规定: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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