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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房是干什么用的

烧开水的 有的是直接供应喝的 有是的给澡堂子烧水的,
锅炉房顾名思义就是安装锅炉的地方

锅炉房是干什么用的

2,锅炉房建设规范

锅炉房是一个重要的建筑物,其建设规范需要严格遵守。本文将介绍锅炉房建设规范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锅炉房的建设规范。??独立建筑物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多层布置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门的设置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间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外墙和楼地面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

锅炉房建设规范

3,简述锅炉房各部件的名称及作用

1.本体-受到燃烧产生的热量产出温水或蒸汽的物体(类似热交换器)。2.外壳-本体及装置附珐辅粹恍诔喝达桶惮垃属设备部分。3.燃烧装置-燃料燃烧的装置(燃烧器)。4.配件装置-为安全有效运行锅炉装置(电柜、控制器)。

简述锅炉房各部件的名称及作用

4,导热油锅炉房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应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要求进行设计。目 录1 总则42术语43基本规定64锅炉房的布置84.1位置的选择8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8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94.4工艺布置95燃煤系统105.1燃煤设施10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116燃油系统136.1燃油设施136.2燃油的贮运147燃气系统158锅炉烟风系统15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169.1锅炉给水设备169.2水处理1710供热热水制备1910.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1910.2热水制备设施2111监测和控制2111.1 监测2111.2控制2512化验和检修2612.1化验2612.2检修2713锅炉房管道2713.1 汽水管道2713.2燃油管道2913.3燃气管道3014保温和防腐蚀3014.1保温3014.2防腐蚀3115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3215.1土建3215.2电气3315.3采暖通风3415.4给水排水3516 环境保护3516.1大气污染物防治3516.2噪声与振动的防治3616.3 废水治理36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3716.5 绿化3717消防3718室外热力管道3718.1管道的设计参数3718.2管道系统3718.3管道布置和敷设3818.4管道和附件4018.5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413 基本规定434锅炉房的布置454.1位置的选择45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6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474.4工艺布置485 燃煤系统485.1燃煤设施48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496 燃油系统526.1燃油设施526.2燃油的贮运547燃气系统558锅炉烟风系统55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569.1锅炉给水设备569.2 水处理5810供热热水制备6010.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6010.2热水制备设施6311监测和控制6411.1监测6411.2控制6612化验和检修6812.1化验6812.2检修6913.1汽水管道6913.2燃油管道7113.3燃气管道7214保温和防腐蚀7314.1保温7314.2 防腐蚀7415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7515.1土建7515.2 电气7615.3采暖通风7815.4给水排水7916 环境保护8016.1大气污染物防治8016.2噪声与振动的防治8116.3废水治理8216.4固体废弃物治理8316.5绿化8317消防8318室外热力管道84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8418.2 管道系统8418.3管道布置和敷设8618.4管道和附件8918.5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89

5,锅炉房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是多少

锅炉房安全距离:一类高层15米,多层13米,裙房10米。锅炉房一般为丁类厂房。裙房是与高层相连的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多层指2—9层的住宅及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多层,一类高层是9-16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锅炉房按丁类厂房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还要看周边建筑的情况和锅炉房本身的防火等级。笼统的说一般需要10米至18米不等。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的位置原则上规定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锅炉房与建筑物安全距离是:一类高层15米,多层13米,裙房10米。锅炉房一般为丁类厂房。裙房:与高层相连的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 至于与制冷机房的距离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不建议放在一起,若非要放在一起,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对锅炉房的墙体和位置都有相应的防爆等规定,可根据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6,锅炉房对土建结构标准和平面布置有哪些要求

4 锅炉房的布置4.1 位置的选择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 3 室内光线应柔和; 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4.3.3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4.3.4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4.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4.3.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4.4工艺布置4.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4.4.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 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 3 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表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详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7,锅炉房的安全设置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受高温损坏。6、锅炉房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可以只开一个出口。7、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8、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在高层建筑中设燃气锅炉所要知道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2、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4、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9、燃气锅炉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8,锅炉房对土建结构标准及平面布置的要求有哪些

是这样规定的: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4 锅炉房的布置4.1 位置的选择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府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9,锅炉房在工艺布置上应遵守什么原则

锅炉房应根据锅炉的形式、容量、规模及工艺流程的需要布置。生产、生活辅助用房都必须围绕锅炉间以一定的规律进行布置。一般将水泵水处理间、变(配)电间、机修间、办公、值班、休息、更衣、浴厕等辅助房间布置在锅炉间的固定端;独立的鼓风机、引风机及除尘器间布置在锅炉间的后面;运煤廊一般布置在锅炉间的前面。化验室和仪表控制间应布置在采光良好、监测和取样方便、噪声和振动较小的部位。锅炉间的工艺布置。锅炉间设备布置要求是:应尽量按工艺流程来布置锅炉设备,使蒸汽、给水、燃料、灰渣、空气和烟气等介质的流程简短、通畅,阀门附件少、安全性能高,并便于操作和检修。设备的选择和布置应考虑扩建和分期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工艺布置应尽量符合建筑模数,使建筑面积和建筑体积紧凑、结构简单、实用美观。热水和横水管锅炉应留有清扫和更换管束的操作面积。锅炉房的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特别是燃油和燃气锅炉房。燃油锅炉房应尽量避免有积聚气体的死角,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局部排风措施。储煤斗一般装设在炉前,运煤层的标高除应使储煤斗的有效储存量和溜煤管倾角符合规定外,尚应使建筑结构合理,满足炉前操作自然采光的需要。烟道、烟管及烟囱的位置应尽量简短,并使每台锅炉受力均衡,一般应使用地上烟道。锅炉辅机的工艺布置鼓、引风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露天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噪声、防腐、保温等措施。鼓、引风机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烟气除尘器宜布置在室外,但寒冷地区如采用湿法除尘或排灰时,则不应露天布置"机械过滤器、钠离子交换器、连续或定期排污扩容器、除氧水箱等设备的突出部位之间的净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水泵基础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分气缸、集水缸、水箱等设备的前面应考虑有供操作、更换阀件用的空间,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在锅炉间、除尘间、水处理间、热力除氧设备间及破碎机间等的适当地点,应留有安装孔(一般可与门窗结合考虑)。在必须定期检修、设备质量又较大(0.5-1.Ot)的辅助设备(如风机、热交换器、除尘器、除氧及水处理设备等)的上部,宜有安装手动吊具的条件,以利设备的维修。操作平台锅炉、辅机设备和监控仪表安装处,应根据运行、检修的需要设置平台或扶梯。平台和扶梯踏板,一般宜用5_厚花纹钢板或其他不滑金属材料制作。当用栅板时,其缝隙宽度不应大于30mm。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其他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0.6m。平台和扶梯应配置高1.0m的栏杆。扶梯宽度不应小于0.6m,当扶梯高度超过4m时,每隔3-4m应设置中间平台。经常通行的扶梯,其高度超过1.5m时,其倾斜角不应大于50°,垂直爬梯高度超过5m时,应设保护围圈。烟囱和烟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砖砌或钢筋混凝土制烟囱的位置,一般宜布置在锅炉房的后面,在不影响锅炉房建筑基础和引风机、除尘器布置的条件下应尽量靠近锅炉房。高层建筑采用贴墙砖砌烟囱时,水平烟道长度一般不宜大于30m。钢板制烟囱应装有可靠的牵引拉绳,拉强位置要均布。烟囱高度高于20m时,应装设双重牵引拉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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