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法

房屋可以,其他的不行,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的要该地的人员才能享有权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农村土地是不合法的。

农村土地法

2,谁知道完整的农村土地保护法那有 急急

没有这个法律。不过你可以去看一下以下几个法律:1、宪法 2、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3、1981年《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地耕地的紧急通知》 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5、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 6、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 7、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
甲;是土地权人已;两年没有开垦甲;种树已;扒树甲;砍了已几棵树

谁知道完整的农村土地保护法那有 急急

3,中国农村土地法

你可以先到大队查一下,你家地的承包合同有没有,如果有就说明,地是你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耕地或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如果你家没有转为城镇户口,你有查过大队有你家的承包合同,大队是违法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按这条规定,大队是有权收回你家的承包地的,因为你家这些年一直都没种。由此看来,是大队私自把你家的的包出去了,案情比较复杂,建议你找个律师,打官司。
能吧
我国土地所有权都归cpc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户,你说的应该不属此类.农村的所谓集体土地由村委会处置.也就是说村支书决定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知道该怎么办了吗?

中国农村土地法

4,农村土地法全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以下内容见链接:https://www.baidu.com/link?url=_xj-6LxBhI5y0Xu6tfaImzZWWui4XXcH_wyleegpK5v_G47wJmAal3i1RCH_j6MMz8jTPvT_AxTSErzHJH9Yv_&wd=&eqid=cf27ebcc0002b98b0000000355c72c88

5,沧州市农村承包土地法的内容是什么

沧州市农村承包土地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土地法有什么新规定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 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改变使用用途应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在法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 对策及建议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势必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1.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政策宣传。一是基层所严格按照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消灭在萌芽中。并加强用地的跟踪管理,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建设单位开工,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对全社会的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与日常收费相结合,与土地证书年检相结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地政策,增强依法用地的观念。 2.对整体改变用途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处以罚款后,督促违法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然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协议,按实际用途的标准补缴出让金。 3.对临时性或局部改变用途的。为解决法律实际操作性差和土地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按改变用途的现状,丈量土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建立临时性改变用途台帐和跟踪管理制度,按实际用途和土地等级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复原用途后停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构成本罪的主要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地,并且已改变了所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用途(即改为了非农业用地),必须或者可能造成这些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毁坏,而仍决意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如盖房、出租、转赠他人等等,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土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及主要形式 (三)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制建议 二: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将划拨用地上房屋有偿出租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法定条件 (二)出租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效力认定标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思想应当调整 (二)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价格落差不应过大 (三)目前征地补偿的立法标准不合理 (四)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四、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性质转化 (一)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二)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转化 四、国企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一)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建立及适用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依据 (二)确认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效力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几种不同情况的效力认定原则 (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难点分析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 (一)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分配之争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立案条件之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之争 (四)几种特殊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三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
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各地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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