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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农村土地使用是怎样规定的求高手明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政策主要由上面的三部法律和条例规定的,百度一下,有现成的法条,这里无法说完整。

请问农村土地使用是怎样规定的求高手明示

2,国家对农村土地颁证确权有哪些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经发〔2015〕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进行的,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对农村土地颁证确权有哪些政策

3,十八大农村土地政策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3.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5.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你可以到政策百科中进行查询,针对这些土地政策都有专家详细的解读,以便更好的理解颁布的土地政策。

十八大农村土地政策

4,现在的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

根据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5,农村宅基地政策

村里不用补偿任何款项。  由于各省份都有宅基地管理办法,而我不知道你是那个省份,所以我只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例子。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该村民已经有不止一处的宅基地,所以其宅基地可以收回使用权。而且,房屋已经报废,不用赔偿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村委会可以无偿收回。  当然,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把该村民宅基地权证注销。
可以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各省所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也不太一样,一般的规定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6,土地法有什么新规定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 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改变使用用途应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在法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 对策及建议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势必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1.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政策宣传。一是基层所严格按照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消灭在萌芽中。并加强用地的跟踪管理,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建设单位开工,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对全社会的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与日常收费相结合,与土地证书年检相结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地政策,增强依法用地的观念。 2.对整体改变用途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处以罚款后,督促违法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然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协议,按实际用途的标准补缴出让金。 3.对临时性或局部改变用途的。为解决法律实际操作性差和土地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按改变用途的现状,丈量土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建立临时性改变用途台帐和跟踪管理制度,按实际用途和土地等级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复原用途后停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构成本罪的主要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地,并且已改变了所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用途(即改为了非农业用地),必须或者可能造成这些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毁坏,而仍决意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如盖房、出租、转赠他人等等,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土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及主要形式 (三)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制建议 二: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将划拨用地上房屋有偿出租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法定条件 (二)出租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效力认定标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思想应当调整 (二)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价格落差不应过大 (三)目前征地补偿的立法标准不合理 (四)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四、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性质转化 (一)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二)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转化 四、国企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一)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建立及适用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依据 (二)确认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效力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几种不同情况的效力认定原则 (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难点分析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 (一)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分配之争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立案条件之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之争 (四)几种特殊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三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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