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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文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发布日期:2014-12-1执行日期:2015-1-1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许勤2014年12月1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2,深圳公布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如何申

通过 内部人士了解了下: 要买安居商品房的主要有如下条件; 1.申请人3年社保以上,具有深圳户口,未购买过房产及贷款过。。。那种买过房再卖过的,以及贷款买过房又卖了的,都不符合此条件。。 2.第二申请人如果深圳户籍的,有加分。。深圳重点国企事业单位,还有公务员单位优先打分抽签。。 3。根据学历,职称等来算分,在某分数段内的为一组,进行分组抽签。。 4。安居商品房的价格目前还没有定,反正比保障性住房要贵。。。 毕竟还是商品房,只是好听加了个安居而已。。。朋友估计在市场价7折左右。。。 以上是大概的情况。。。今年第四季度估计就会有第一批分数最高的开始登记吧。。。。

深圳公布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如何申

3,深圳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及租房货币补贴如何申请

首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培训,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填报要求等做详细说明和讲解。首批将提供约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布在宝安区的招商澜园、南山区的首地容御、福田区金地香蜜山和桃源村综合楼人才公寓、教师公寓等。首批将为3万多名人才实施货币补贴,每月补贴资金1000多万元。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介绍,纳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企业和人才,可提交正式申报资料,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纳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企业和人才,可按照即将出台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正常的申报。另外,今年将全面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受理审核等各项工作,按照《决定》的要求,逐步兑现人才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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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及租房货币补贴如何申请

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5,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一)本科6000元/人;(二)硕士9000元/人;(三)博士12000元/人。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6,深圳人才保障房申请条件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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