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黑龙江取暖费报停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已出台了计量供热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供热费用分为两部分: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础热费将占供热价格的30~60%。各城市略有差异。哈尔滨市原基础费为20%,现提至30%。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5、黑龙江省取暖费收费标准

序号地区文件号原热价标准单位热价换算使用面积(元/㎡)1哈尔滨市哈政综〔2008〕54号使用面积40.3540.352榆树市榆政办〔2008〕48号建筑面积25383扶余县扶物价字〔2008〕16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27374双城市双价字〔2008〕12号使用面积35.5375五常市五政发〔2008〕89号建筑面积29.5436呼兰区哈呼价发〔2006〕14号建筑面积24.6377阿城区哈阿价联发〔2008〕8号使用面积36.15378肇东市肇政办发〔2010〕83号建筑面积28419尚志市尚价发〔2008〕13号建筑面积30.54410兴隆镇巴彦县物价局函建筑面积28.474111绥化市绥政发〔2008〕72号建筑面积29.24212海伦市海政办发〔2008〕22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36.14213北安市北价发〔2010〕26号建筑面积32.864514五大连池五管价发〔2008〕23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324015齐齐哈尔齐政办发〔2008〕86号建筑面积294216龙江县龙政发〔2008。

6、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规定不低于18度包含18度吗?

包含18度。《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扩展资料:《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7、黑龙江省各地区商品楼房供暖费几米算超高?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2米5。只要装了流量表和两个总阀加过滤器,再每个暖气装两个温控阀来调节水流的分配,就可以平均热量,楼层再高也没关系.集中供暖锅炉的负荷有限,

8、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

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1.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2.第十七条修改为:“认种、认养等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绿化费、”,(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1.删去第九条第二款,2.删去第十条。3.删去第十一条,4.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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