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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有什么新政策

可能土地能流转。屌丝就不要抱什么希望了。

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有什么新政策

2,现在农村土地改革改了哪些有些什么新政策

找到一种途径,保证土地权国家所有,又可以让农民承包。感到实惠

现在农村土地改革改了哪些有些什么新政策

3,深度解析农村土地改革新政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深度解析1、你的土地你做主!2、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以土地入股,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3、可以将你的土地进行抵押,去银行办理贷款。(相信不少准备在农业上大干一场的人动心了)4、农民进城落户,不用退出土地承包权了。(最、最、最重要的就是这个),农民落户城市还可以拥有农村土地啦
土地流转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如果人家不愿意流转,你就只能开更好的条件,直到满足他的愿望。

深度解析农村土地改革新政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4,农村土地有什么新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 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 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5,十三界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有什么规定

十三界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有新规定 :一、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是本经济合作社的一个或多个农民”。这些要求纠正了以前的一些模糊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的权益,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明确和落实。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就意味着今后不可能再频繁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同时也要求我们,新一轮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必须更加慎重、更加科学。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这表明节约用地制度已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新一轮规划由于城乡用地总规模受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缩减必须相挂钩。因此,这就要求以“两分两换”为标志的农居点及工矿用地复垦工作必须加速推行。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严格的标准和优惠的政策来鼓励节约集约;二是以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监管来规范节约集约;三是以典型的引导和市场化的手段来强化节约集约;四是以制度创新为先导,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四、对农村土地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要及时进行,确保登记发证全面及时。但这项工作难度较大。针对这一问题,大家提出:一是广泛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二是完善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规定;三是加强组织实施,集中力量和时间进行攻坚;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订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办法,总的要求是,今后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批准一户、验收一户、登记发证一户。特别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信息库,及时、动态地对宅基地登记情况进行管理。

6,土地法有什么新规定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 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改变使用用途应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在法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 对策及建议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势必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1.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政策宣传。一是基层所严格按照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消灭在萌芽中。并加强用地的跟踪管理,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建设单位开工,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对全社会的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与日常收费相结合,与土地证书年检相结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地政策,增强依法用地的观念。 2.对整体改变用途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处以罚款后,督促违法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然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协议,按实际用途的标准补缴出让金。 3.对临时性或局部改变用途的。为解决法律实际操作性差和土地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按改变用途的现状,丈量土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建立临时性改变用途台帐和跟踪管理制度,按实际用途和土地等级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复原用途后停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构成本罪的主要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地,并且已改变了所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用途(即改为了非农业用地),必须或者可能造成这些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毁坏,而仍决意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如盖房、出租、转赠他人等等,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土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地法新增了以下内容、地役权——我国土地用益制度的新突破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三)地役权设定和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及主要形式 (三)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制建议 二:第一章 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中的疑难问题 一、将划拨用地上房屋有偿出租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法定条件 (二)出租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效力认定标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思想应当调整 (二)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价格落差不应过大 (三)目前征地补偿的立法标准不合理 (四)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四、征地前提——“公共利益”认定问题 (一)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听证内容 (二)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性质转化 (一)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二)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转化 四、国企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一)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国企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一)首次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强调了征地补偿款的足额支付 (三)突出强调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程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的建立及适用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依据 (二)确认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效力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几种不同情况的效力认定原则 (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难点分析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 (一)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分配之争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立案条件之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之争 (四)几种特殊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三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行为限制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护问题 (一)土地权利物权化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用益物权——我国土地权利物权化建设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
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各地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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