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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

有三个条件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

2,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经济适应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经济适应房

3,经济适用房对于购买者需要哪些具体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005年为25.5平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年为10849元)。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田间很多 最主要的是家庭成员收入、人均住房面积、

经济适用房对于购买者需要哪些具体条件

4,怎么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申请家庭统计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北京市户籍满5年。 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 要求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左右。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实行租金补贴。另外需要满足的三个申购条件分别为:首先,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北京市户籍满5年。其次,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第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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