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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对于合同,如果没有当事人名称的,合同不成立!因为当事人的名字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不成立就谈不上生效如果仅仅是没有合同名称的,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无名合同可以参考最接近的有名合同处理,或者根据总则处理

隐名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有名和无名是什么意思

看合同法后面的分则部分,规定的都是有名合同。
你好,有名合同的案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等,无名合同的案例包括美容合同纠纷等,你在百度上搜索就可以了,比如搜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有名和无名是什么意思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理解

4,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5,什么是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无名合同概述   (一)无名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1.概念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2.种类   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   (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   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6,什么是有名合同什么是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概念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无名合同概述  (一)无名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1.概念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2.种类  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  (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  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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