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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

这个的看合同怎么签得呢。合同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合同中没规定的,一分钱也不多缴。
商品房认购合同一般为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定金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预售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1、一般情况下,预售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2、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时,通常没有法律效益。预售合同什么时候换正式合同预售合同一般在房屋建成之后换正式合同。具体如下: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3,预售房合同

签合同时的面积和认购协议上的面积不一样,有可能是之前算错或者是销售代表出错,《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是房开商给你的销售面积。最终还是要以产权面积为准,到交房时实际测绘为凭。但房开商要保证实际测量的误差与销售面积的误差不得超出3% ,不然开发商本身是不划算的。如果你不能承受这几个平方,你是有机选择退房的,如果你能接受,那么你要消除这种心理障碍,因为按现在的销售管理办法,房开商是不敢乱算面积。多算了,交房时也要退还给你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只有下列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乗\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产管理局管不了合同的撤销,如果你的合同是在房产管理局备了案,按照上述程序处理后或双方当事协商解除合同后,持有关文书或双方当人一起到房产管理局撤销备案。不知到楼主说的是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还是撤销房管局的商品预售合备案。[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8-18 11:15:05编辑过]

预售房合同

4,预售合同指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5,房地产预售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供电、供热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七)供水、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燃气、通讯;(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1、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有时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2、商品房预售合同期诈(1)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权,因而常见开发商将一房多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诈行为。(2)商品房预售协议除法定标准合同之外,其余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都由开发商事先拟定好,并在售房现场签订,因此常有开发商利用这个机会,在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中约定不公平、不平等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或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等等,加之消费者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能力对签约进行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到自身利益。3、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开发商往往夸大其辞,将在建房屋描绘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经常会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价款,变得非常被动和无能为力了。当然,这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8日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了改善。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进行了规范。4、预售的商品房产权上有瑕疵(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6,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买方): 国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 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完整版看这里 http://bbs.jujian.com/thread-768-1-1.html 这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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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销售合同是什么

提前签定一个协议,把位子先占到,到时正式销售签和合同时,就不会怕没有名额了。说白了,就和交订金一个道理,表诚意。
一、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及其特点 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 这类合同条款对于非拟定条款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能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往往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条款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二、 制定格式条款应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 (一)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 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 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二)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的有关内容 1、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以下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以下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3、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解释合同的权利;四是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依法应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四、重点打击的合同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重点查处以下几类合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合同主体,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销售渠道、质量标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加盟费、设备费等费用。 (五)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技术转让等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七)在合同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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