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什么是经济适用房与其他房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装算网 2024-01-02 0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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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与其他房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2,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有哪些
区别:共有产权房的房屋产权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而经济适用房5年之内是有限产权,5年以后是完全产权。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3,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区别在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4,经济适用房跟普通房子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的区别: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或者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住宅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是由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是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买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政策性住房。而普通商品住宅为非政策性住房。
简单点:
经济适用房建造时没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所以便宜。
自己居住就和普通商品房一样。
如果要转让,那就要补交原来没交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经济适用房适用于住房困难户及工薪阶层 买房需出具相关证明和手续 普通商品房就是商品 有钱可够经济适用房是安居工程,一般规定了出售时间,而普通商品房则没有,前者价格便宜!
5,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区别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实行土地无偿划拨,面向广大低收入家庭而建设、出售的住房供应体系。它与商品房的区别与联系如下:(一)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 1. 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 产权:不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 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 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 规划设计:招投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12. 抵押贷款:可以。(二) 商品房的特点: 1. 性质:商品性质,售价高低不等。 2. 产权: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5. 价格:企业自定,浮动空间大。 6. 建设标准:企业自定。 7. 规划设计:招投标或议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或议标。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物业管理:按国家规定,偏高,服务附加项目多。 12.抵押贷款:按规定,视情况不同而定。根据上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特点,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使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投资费用和成本不同,而在售价、产权、物业管理、抵押情况等方面均有不同。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另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件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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