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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交付和设计交底的区别

设计交付意思是:设计单位完成了全部设计合同的任务内容,将设计方案交付给建设方的行为。而设计交底则是:将设计意图和细节向相关单位介绍,是工程实施人更明白其设计方案的行为。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成果。勘察合同的勘察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勘察成果、设计图纸及说明和材料设备清单、概预算等设计成果按约定的方式交付给发包人。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的事项。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承担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设计交付和设计交底的区别

2,应用交付和负载均衡有什么区别

市场上已经将负载均衡和应用交付混为一谈,实际上应用交付是负载均衡的升级产品,应用交付=负载均衡+应用优化。负载均衡产品侧重于调度算法,应用交付产品进一个将释放服务器资源为目标,实现业务系统优化和提升。老的企业更多喜欢叫负载均衡,比如F5,新企业比较喜欢用应用交付,比如迪普。
区别如下:应用交付: 指应用交付网络(Application Delivery Networking,简称ADN),它利用相应的网络优化/加速设备,确保用户的业务应用能够快速、安全、可靠地交付给内部员工和外部服务群。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应用交付的宗旨是保证企业关键业务的可靠性、可用性与安全性。应用交付应是多种技术的殊途同归,比如广域网加速、负载均衡、Web应用防火墙等,针对不同的应用需求有不同的产品依托和侧重。负载均衡:又称为负载分担,英文名称为Load Balance,其意思就是将负载(工作任务)进行平衡、分摊到多个操作单元上进行执行,例如Web服务器、FTP服务器、企业关键应用服务器和其它关键任务服务器等,从而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负载均衡是应用交付的一部分内容,应用交付的整体概念包括网络加速、流量控制等一系列优化方面的技术。望加分啊

应用交付和负载均衡有什么区别

3,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动产交付,就是指对于某一标的动产的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在法律上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今天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有关问题。一、动产交付的概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现实交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交付也有了不同的情况,出现了假借他人之手而进行的交付。主要有三种情况:1、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3、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这一规定实际就是对简易交付形态的确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简易交付。(三)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因此,我国法律确认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形态。指示交付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就是说指示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实质上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观念交付(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是建立在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的交付制度。没有占有的这种区分,就无法确立占有改定的交付形态。《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你好!三项内容:一是合同二是货款支付三是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物权交付

所谓交付是指移转占有,即将自己占有的物直接移转与他人或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移转所有权凭证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但仅仅从占有转移的角度并不能完整地理解交付的意义,由于我国采取了债权基础行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导致必须从债的合意与事实行为交付二者结合的角度来理解交付。也只有这样,从能够区别合同法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  对于不动产而言,同样存在交付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依据法律的强行性要求——登记而发生,所以,交付的法律意义在不动产中越发显得不重要了,而且由于不动产在物理空间上不能发生移动,所以,不动产的交付多表现为将不动产的钥匙或者其他象征管领的标识转让给他人。
1、“物权法中的“交付”到底是什么概念”:是一个物权变动方式的概念,即: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交付后即完成了物权的变更过程。  2、“说明只要动产交付给对方了。物权就属于对方了是吧?”:是。  3、“那这个交付是什么概念呢?”:物权变动,《物权法》将其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即基于双方合意的变更物权的债权合同、物权实际变更的物权合同,物权变更应以双方合意的以变更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在有双方合意变更物权的合同的基础上,将物实际交付给合同对方的,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如果在双方达成以变更物权为内容的合同后,一方反悔不再交付:则物权未发生变更效力,但原为变更物权而签定的债权合同仍然有效,只是物权并没有变更,合同守约方可以依据原债权合同(买卖合同或公证后的赠与合同、公益合同等到)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4、“比如别人借我一个铅笔,是不是铅笔交到我手上就已经算是交付了?物权就变成我的了?而对方只有债权,丧失了物权?”:非也。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而是临时转移占有,因为你们之间只有“借”的临时转移铅笔给你使用的合同,并没有以将铅笔“给”你(不管是赠与还是买卖)为内容的债权合同。  5、“还有如果上面说的成立的话,那我去商场看珠宝,指出要看什么了。售货员把宝石交给我手里的时候,就等于物权交付了?他们就只有债权了?”:  (1)上面你所说的不成立,因此下面的例子也不成立。  (2)售货员将宝石交到你手上:你们之间并没有形成你买她卖宝石的买卖合同的合意,双方都没有以转移宝石物权为你所有的意思,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合意的以转移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的基础在,所以:这也不是“交付”,只是临时转移“占有”。  6、“那是不是我拿起就走,对方只要敢抢回去,那就构成抢劫罪?因为物权属于我了;他想不通过合法途径让我还债给他,就等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抢劫?”:  (1)呵呵,你不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拿起就走:属于抢夺。如果用暴力威胁手段:你才是抢劫、而不是售货员抢劫。  (2)你交没有“物权”:只是临时占有、只有验看的权利。物权仍然属于商场。  (3)只有在你与售货员达到买卖合意、你交了货款后,售货员将宝石交到你手上时:这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  7、“如果和我所理解的概念一致,那么物权法不就成了合法“抢劫”的保护伞了?”:不会和你理解的概念“一致”,也不会发生你所担心的误解和现象,因为即使不懂一点法理的人也会有一个基本的概念:交钱拿货,呵呵。  8、“比如借出去的东西。被别人卖了。是无法从第三人那追回物权的。只能从跟你借东西那追究债权,也就是说这时候只有债权,已经丧失了物权”:  (1)借东西的人擅自出卖借来的物品: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一定就追不回来,不是“只能”、只是“可能”,即:如果购买人是知道内情的,购买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购买人与借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原物所有人追认买卖合同,买卖有效;如果原物所有人不承认买卖合同:买卖无效,原物所有人有权追回原物。恶意购买人的损失应和借物人共同承担。  如果购买人不知道内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买卖有效、购买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此时:原物所有人的物权因为借物人的侵犯的权行为而丧失,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借物人应以全权方式补偿侵权损失。  9、“第一把别人拥有物权的物,也就是借来的或者租来的物给卖掉这本身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条款应该不受法律承认”:这说法不准确:  (1)把借来的或租来的物卖掉:不仅是“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而且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正像你所说,违反了《民法通则》,但不仅是违反民通第7条,还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和《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规定。  (2)“买卖合同条款应该不受法律承认”:法律并没有无条件“承认”这买卖合同,但也没有全部否定,而是将这合同作了区分处理,  即:区分购买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区分原物所有者的态度来处理,如果是原物所有人也在事后追认这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原物所有人不予追认这买卖合同:购买人是善意第三人的,购买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以保护交易的的善良交易对象的交易公平,同时确定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为侵犯原物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侵权人,由侵犯物权人承担对原物所有人的物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原物所有人不予追认这买卖合同、且购买人是恶意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原物所有人有权追回原物。  8、“第二.这种卖把别人拥有物权的物卖掉本身是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又是以通过欺骗的手段,骗了物权所有人也骗了第三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这就构成了诈骗,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是以欺骗作为手段。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把物卖掉,对方就只有债权,丧失了物权,等于把物转化为钱的这种财产所有权归为己有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可是现在的物权法这样一规定只有债权,就等于否定他诈骗罪,物权法不是宪法,所以不能大过刑法,这时候又怎么解释呢?”:  (1)朋友,你应是个法学爱好者亦或是自学者?学了一些概念却没能融会贯通,自己把自己绕了个结实。把俺都快绕糊涂了,真是服了你了。  (2)借物人没有通过欺骗原物所有人而取得物:他是合法占有、是“借”而不是“骗”:界定为民事无权处分事件的,应是在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借到手后才产生“卖”的意思。  (3)如果借物人在当初“借”时的目的就是为了“借”(或租)来后转卖:这不再是侵犯物权的民事纠纷、也不再是无权处分,而是纯粹的诈骗犯罪,此时你所说的就是正确的,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不能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在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应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在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应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诈骗行为进行处理。  (4)“可是现在的物权法这样一规定只有债权,就等于否定他诈骗罪,物权法不是宪法,所以不能大过刑法,这时候又怎么解释呢?”:是你理解错了,《物权法》只调整民事纠纷范围内的物权行为,如果真像你所说的那种只是以“借”为幌子、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借”来或租来后卖掉谋利,就是纯粹的诈骗行为,不能再适用《物权法》来调整,《物权法》没有“否定他诈骗罪”(因为那已经不是《物权法》能管的范围,而是有《刑法》作了相关规定),也没有“大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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