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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2)职工离、退休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2,什么叫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

个人理解:自住型:购房以自家居住为目的,不求面积大,只求有一个居住之所,一般来说,这种购房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改善型:原来有住房,但可能面积小,或者地段不佳。在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后,有能力购买新的住房,以改善现有居住环境。如面积增大,地段较好等

什么叫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

3,住房公积金一共可以退几次

住房公积金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主要用于购房支出。一次性付款买房后一年内可提取1次,贷款购房在还款期内每年都可提取1次,再是出国定居、退休等情况也可提取。从容网整理了以下几种主要提取方式的情况:1.还商业贷款每年可提取1次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一年可以提取1次,每次可以提前上年度的还贷金额。2.还自住房贷款每年可提取1次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办理1次转账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3.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1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租费用。4.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只能一次性提取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材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2.购房提取需提供合同、产权证明、购房发票等,其他提取也需提供相应证明。
有房产证的房子,每年都可以取一次。

住房公积金一共可以退几次

4,什么是自住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此项规定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5,翻修自有住房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办理装修贷款,没有什么大的条件限制!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取的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  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6,自建房是什么意思

自建房,也叫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自建房属于什么产权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小产权房。1、农村自建房的产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对房屋本身的权利,另一个则是对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所拥有的权利。2、对于房屋本身的权利来说,其房子属于房屋主的财产,房屋产权永久性属于个人。但是对于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所拥有的权利来说,房屋主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制的处置权,而没有拥有权。因为建造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3、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就是我们常说的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物权利。农民可以在依法获得的集体经济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附属设施,并且拥有对宅基地进行永久占有、使用和有限的处置权利。自己建房能用公积金贷款吗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以自己建房也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2、自建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2)另有成套住宅(无贷款无抵押)包括第三方所拥有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3)身份证;(4)单位开具的关系证明;(5)公积金卡等材料。

7,公积金为什么一年只能取4次

公积金没有具体规定一年只能取4次,不同情况下的提取次数如下:1、租房类提取时限: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时限: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4、其他类提取时限: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扩展资料:提取流程(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积金
1:商业贷款每年可提取1次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一年可以提取1次,每次可以提前上年度的还贷金额。2:还自住房贷款每年可提取1次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办理1次转账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3: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1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租费用。4: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只能一次性提取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公积金是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1.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5.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6.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7.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8,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维修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翻建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国家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通知  (79)建发城字205号  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  一、房屋完好率 55~60%  二、房屋维修工程量 150~200平米/人、年,房屋维修工作量达到或超  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50%以上  施工时,要做到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四、租金收缴率 98~99%  五、租金用于房屋维修比例 70%  六、流动资金占用率 35%  七、降低维修成本率 5%  八、机械装备完好率 80%  机械装备利用率 60%  关于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说明  二、房屋维修工程量:主要是指全年完成的综合维修、大、中修工程量。  但房屋翻建和小修(零星、碎修、养护)不计入房屋维修工程量内,可另行考核。  综合维修是指一间房或一幢房从室内到室外,大、中、小修项目一次应修  尽修。其中包括结构加固,屋面查补,拆、砌墙,室内外抹灰,地面、上下水  道、电路、门窗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大修工程一般指房屋挑顶、一间或一  幢房大面积地翻修。中修是指较大面积拆、砌墙,新做油毡屋面层,铺地面和  翻作木地板等用工较多的工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 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3.3 与预防火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户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3.4.4 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可予增设。  4 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4.1.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4.1.1.1 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4.1.1.2 楼地面: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4.1.1.3 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1.1.4 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的粉饰。  4.1.1.5 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九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4.3 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4 主体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檩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构件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4.5.1 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腐烂损坏的,应修理接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油灰嵌牢。木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一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应尽量与原门窗一致。材料有困难的,可用钢门窗或其它较好材料的门窗替代。  4.5.2 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属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换;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没有的,一律不新装。  4.5.3 木楼梯损坏的,应修复。楼梯基下部腐烂的,可改做砖砌踏步。扶手栏杆、楼梯基、平台阁栅应保证牢固安全。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为砖混楼梯。  4.5.4 板条墙、薄板墙及其它轻质墙隔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4.5.5 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  4.5.6 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4.5.7 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脚板。  4.6 楼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4.6.2 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如磨损过薄、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及其它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楼板面。夹沙楼板面损坏的,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板面。木楼楞腐烂、扭曲、损坏、刚度不足的,应抽换、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注:“夹沙楼板面”指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板面。  4.6.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  4.6.4 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压顶、出线、屋脊、泛水、天窗、天沟、檐沟、斜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大修时,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复配齐,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落、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4.7.3 女儿墙、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栅、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抹,重抹时,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标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  4.8.2 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垛墙风化过多的,可做抹灰。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的,可新做。  4.8.3 内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的,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外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保护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影响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层。  4.8.4 天棚抹灰损坏,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如系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4.9 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9.2 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水管、铁皮层面、钢层架及支撑、铸铁污水管或其它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理。  4.9.4 室内墙面、天栅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胶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  4.10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原无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平时不予改装。  4.10.2 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原无卫生设备的,是否新装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属于多层、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均应负责修复;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应改变设计,改道重装。水箱应定期清洗。  4.10.4 电梯、暖气、管道、锅炉、通风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零配件残缺的,应配齐全;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属构件  4.11.1 金属构件锈烂损坏的,应修换加固。  4.11.2 钢门窗损坏、开关不灵、零件残缺的,应修复配齐;损坏严重的,应更换。  4.11.3 铁门、铁栅、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烂损坏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4.12 其它工程  4.12.1 水泵、电动机、电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设备,应修理,保养。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高层房屋附近无避雷设施或超出防护范围的,应新装。  4.12.2 原有院墙、院墙大门、院落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原无下水系统,院内积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和卫生的,条件允许的,应新做。院落里如有共用厕所,损坏时应修理。  4.12.3 暖炕、火墙损坏的,应修理。如需改变位置布局,平时一般不考虑,若房屋大修,可结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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