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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具体如下: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1)资质情况;(2)施工能力;(3)社会信誉;(4)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1、施工许可证:(1)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2)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4、图纸延误(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6、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1)鉴定合格,顺延工期;(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建筑施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2,工程期间是指合同上面签订的日期还是开工报告上面的日期呢

1、工程期间是指:合同签订之日起;2、开工前也是的工作也是为工程做准备的;3、“如果是开工报告上面的......费用”可以进费用。
建筑法中的开工日期的含义是: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日期。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由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开工日期的定义fidic 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日期,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nec合同对于开工日期的处理则更为灵活: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日期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日期。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工程师也有权审核或制定动工日期。它表明实际动工的日期是需要双方确认具备实际开工的所有前提条件。

工程期间是指合同上面签订的日期还是开工报告上面的日期呢

3,建筑工程纠纷在处理方法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1、施工许可证: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你好,当初签的有合同吧?合同怎么说的,只要你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要回你们的工程款的!可以加我或者来电咨询!暂时建议你不要贸然找承包商,免得打草惊蛇!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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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在处理方法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4,什么是合同实际执行日期

合同条文中一般均规定了《本合同自***日起生效----,自***时终结》的内容。 以建筑承包合同为例,一般写有《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结束,预留质保金支付完毕终止》这样的条款。所以合同文本中规定的上述日期或规定的情况出现的日期,就是合同的实际执行日期。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如甲方或乙方的特殊原因使工程无法进行下去,则或按合同规定,或按合同法的有关要求来执行即可。 有些情况下也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共识还可以请有关方面仲裁,必要时也可诉诸法律解决。 这种情况下,协商、仲裁、法院裁决的结果即使合同实际执行日期。
建筑法中的开工日期的含义是: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日期。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由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开工日期的定义fidic 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日期,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nec合同对于开工日期的处理则更为灵活: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日期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日期。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工程师也有权审核或制定动工日期。它表明实际动工的日期是需要双方确认具备实际开工的所有前提条件。
合同实际执行日期应该就是合同的履行时间。合同履行时间分合同开始履行时间和合同履行完成时间。安装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开始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就是合同开始履行时间,按合同完成所有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履行完成时间。比如一个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可以看做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竣工完成并按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后合同履行完成。合同中一般约定了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履行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如果他是为了骗钱的目的而签协议,那就是诈骗,涉嫌犯罪如果他不是为了骗钱而钱了协议,最后不能履行,因此逃掉了,那就是普通的逃债,是民事纠纷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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