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怎样办理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3-03-20 0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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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流转怎样办理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是具有承包权,流转时需要签订两个合同。1是个人与村委会签订拜托流转合同,另外一个是村委会与企业(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个人要做的就是肯定土地面积,位置(4至)和流转价格。
2,农村土地应该如何流转
1.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我们讲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2.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第32条至43条集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另外,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此为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重要规章。3.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4.土地流转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四不得”: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5.土地流转由哪个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6.土地流转需是否需办理登记?
3,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签订流转合同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农村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现在的农民大多都是选择外出务工,或者是就近城市就业,为了不让自己承包的土地被村集体回收,很多农民选择把土地进行流转。那么农村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呢?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农村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1、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的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把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的农民或者是经济组织,并且农民保留了自己土地的承包权,转让出去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2、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比较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农村土地流转的全称其实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民可以把自己所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土地或者是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来进行经营。3、农民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来出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并且鼓励农民把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专业个体大户、合作社等,从而发展为农业规模经营。4、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具体如下所示:(1)土地互换。互换土地一般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之间。农民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拥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的交换,(2)土地出租。农民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专业个体大户、业主或者是企业法人等,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流转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而农民可以按年度以实物或着是货币的形式来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租金。(3)土地入股。入股也叫做“股田制”或者是股份合作经营,指的是在坚持农民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农民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作价入股,并且建立股份公司。农民将土地人股给股份公司以后,可以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以不参与土地经营。而且农民可以凭借自己土地承包权而拥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并且可以按照股份来进行分红。(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农民放弃自己的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将会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然后农民在城里可以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5)“股份+合作”。村集体根据“群众自愿、土地人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一起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对土地统一进行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进行经营。合作社一般会挂靠在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会还会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给予农民进行分红。以上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的详细内容介绍,各位需要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农村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希望以上介绍的知识对大家有所帮助。
5,农村土地如何流转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签订流转合同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6,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严格讲转包给你是不合法的。原因就是你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你就没有承包资格。但是你可以与该单位的买受人合伙经营即可。你可以与对方签订转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权益保障问题。农村规划拆迁,其权益由原承包人享有。你的直接损失,政府会赔偿的。但是,从稳妥出发,你可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双方间的相关赔偿事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未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大理解。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笔者赞同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基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而不应包括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所谓的首次流转。就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不同于转包一样,它们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有不同条件和要求。准确界定“流转”的含义,对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对于未来国家进行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以及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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