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或转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项权利等初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具体有哪些?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农村土地承包法》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7、《退耕还林条例》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1、《土地登记办法》12、《土地调查条例》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二、我国土地使用原则是什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注意事项如下:1、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的宗地划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宗地的定义;3、弄清楚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国有土地;4、本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有关内容的填写要与土地登记簿(卡)相一致;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5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4、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保持地籍信息资料的现势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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