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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墙清洗需要的资质证书是什么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作业许可证、工人高空作业许可证、工人保险。
外墙高空悬挂作业施工资质证!一般很少的公司有!

外墙清洗需要的资质证书是什么

2,外墙清洗公司应具备哪些资质

从事外墙清洗的专业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否则,不能从事和提供这种高危清洁服务。而且,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此外工作使用的工具、保险用具也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

外墙清洗公司应具备哪些资质

3,实施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项目的资质吗

外墙清洗专用工具 工作绳、安全绳、电动吊篮、吊板(座板)、安全带、自锁器、U型卡、工作桶、耐高压水管、玻璃套装工具、板刷、橡胶手套、药剂喷壶等。 1、工作绳:材质为锦纶,规格:直径为20 mm,作用:主要用于吊板式座板下吊、登高作业用。工作绳通过下滑扣内的活络节连接吊板形成高空吊板系列。生命绳和高空人员身上的安全带上的自锁钩连接,形成登高人员的安全系统。 2、安全绳:材质为高强丝,规格:直径:18mm—20mm,作用:主要用于配合工作绳使用。高空人员通过座板吊在工作绳上,把安全带的自锁扣用自锁器连接到安全绳上,能够确保提高安全系数。 3.吊篮:今立达电动吊篮是建筑工程高空作业的建筑机械,作用于幕墙安装,外墙清洗。江西今立达吊篮是一种能够替代传统脚手架,可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够重复使用的新型高处作业设备。建筑吊篮的使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高层多层高建筑的外墙施工、幕墙安装、保温施工和维修清洗外墙等高出作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同时可用于大型罐体、桥梁和大坝等工程的作业。
外墙(高空)清洗资质可以在全国性的清洁协会办理,比如像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委员会、中国信用协会全国清洗保洁行业资质评定委员会。像这两个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高空外墙清洗是一项危险度很高的工作,所以当需要进行高空外墙清洗的企业选择一家公司来承接业务的话,首先得看它是否具有承接此次业务的能力,这就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资质,这样才能更好去承接这项业务。办理这项资质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的,像营业执照、近三年承接业务的业务合同、公司的保险情况、申请表、最重要的是要有项目经理人,这个东西办理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最好找个熟悉这方面知识的人来帮助办理。我们公司也就几个月前办理了高空外墙清洗资质证书,所以对这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我公司的资质证书如下,可供参考一下。

实施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项目的资质吗

4,外墙清洗作业国家有什么法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三)施工工艺方案;  (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  (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  (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  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外省单位,应持单位所在省(市)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等工作。若单位所在省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将高处悬挂作业项目发包给其施工;否则,发生事故,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直至吊销《安全资格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核销其高处悬挂作业经营项目资格。  1、严重违反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2、申报安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  3、擅自越级施工的;  4、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  5、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7、隐瞒事故不报的;  8、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修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修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安装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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