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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气的区别

1公斤液化气=1.01方天然气(热值)(这是我们燃气公司提供的数据),天然气价格目前全国是不能统一的,除非全国联网(n年后的事)。价格主要与气源和当地消费水平有关,象四川当地有气源,所以价格很便宜,而南方广州和深圳是靠进口,会贵一点。

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气的区别

2,怎样安装管道燃气

1.管道燃气设施必须由供气单位派专业安装人员负责安装,用户不得私接私装。  2.用户使用管道燃气设施前,应由供气单位派人首次点火,用户不得自行点火。  3.橡胶管与灶前阀、橡胶管与燃气具进气管连接处,必须使用喉夹夹紧,确保不泄漏。  4.灶前橡胶管不得高于灶面,以防被炉火烧着发生火灾。
一般新房都会安装燃气管道,如果你不用气,你可以不让他的管道从你家过,包括你家的外墙你也可以不让他过,不过你家以后用气的话就不好办了,现在有管道的话以后开通方便。

怎样安装管道燃气

3,管道气是什么气

管道燃气就是用管道输送的燃气。管道分为钢管、PE管等燃气一般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燃气直接从地下开采(如天然气)或工厂生产(如煤化工),通过管道供用户使用,燃气的制采、管道施工、燃气输送需要专业化的工艺和管理。
通常所说的管道气是管道天然气,其实和管道煤气就是一回事。只是换了一种说法,或者因为地区不同,说法不一样而已。有些里面通了天然气的管道,也说是管道煤气。严格说来,管道气是管道煤气和管道天然气的统称。只是大家平常并没有分那么清楚。管道清洗,尤其是工业管道清洗,百度搜索欣格瑞即可。

管道气是什么气

4,什么是管道燃气

管道煤气,就是采用管道将煤气输送给客户的一种供气形式。管道煤气的优点是:安全稳定、环保清洁、使用方便,是现代化生活的标志之一。 管道气的气源有许多种,如油制气、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等。不同的气源,燃气组分、华白指数、热值各不相同。 管道气气源类型是: 油制气,即重油裂解制气。由位于黄埔吉山的油制气厂生产出煤气后,通过地下管道,逐级降压,输送给客户。扩展资料:管道燃气时要注意事项:所有户内、户外供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气,如因改建、扩建、装修楼宇需改装户内供气管道,须向当地燃气公司申报。由燃气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后给予以施工,切勿自行处理,避免发生危险或埋下安全隐患。用户启用管道燃气时,须由燃气公司派专业人员到用户家检查阀门并进行空气置换,直至炉具安全点燃、供气正常得到双方认可后,移交用户使用。切勿将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埋藏在墙体内或将阀门密封在没有通风孔的橱柜内,以免石油气泄漏无法散发而发生意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然气管道
管道燃气就是用管道输送的燃气。管道分为钢管、PE管等燃气一般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燃气直接从地下开采(如天然气)或工厂生产(如煤化工),通过管道供用户使用,燃气的制采、管道施工、燃气输送需要专业化的工艺和管理。
最权威!!! 现在的管道燃气一般指天然气,罐装的液化气。相比较来说,前者价格低易燃烧,但管道普及费用较大,不是有一定规模的餐饮酒店是不会安的,用起来便宜装起来贵。
相对于瓶装液化气的叫法。燃气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的家中。天然气、人工煤气,甚至液化气(小区集中储存,然后通过管道输送到户内)
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向开发商收取 有人说,一些地区新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市煤气公司直接收取的,购房者收到的发票都是煤气公司开具的,这并未违背《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 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广东省物价局在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指出:“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2002年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省物价局是此项收费的“定价部门”,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这显然是说与水、电设施一样,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开发商向供气部门缴费的项目。也就是说,这“管道燃气初装费”要收的话,是向开发商收取而不是向购房者收取。 管道煤气初装费不能再向购房者收取,是因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早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广东省物价局在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其第八条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经省以上的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指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情况,某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1999年7月23日出台了衔接的相关规定《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管道煤气初装费等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从这规定可看出,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实施前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作为过渡时期是可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但由于燃气已作为配套基础设施进入房价,如果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再继续收取,特别是还由物业管理单位对购房者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是违反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关于“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规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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