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没有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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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没有简称
简称《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就作废了。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经济合同法同时作废。 现在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不知你还要这个简称干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废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现在合同的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扩展资料: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2、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什么是经济合同法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法律关系,自愿达成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就是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和形式,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有关事宜的法律规范。它只适用于国内的经济合同,不适用于涉外的经济合同。其任务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公布以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这些,都是广义上经济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http://www.hehu.com/lcgz/zcfg/one1-1.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5,关于经济合同法的问题
1、《经济合同法》确实已经失效。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只规定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而且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却没有规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仲裁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或是不仲裁,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裁判,由法院确定。所以:不管《经济合同法》是否失效,你们的约定都是无效的。3、你们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合同法》。4、“如果我公司进行起诉,我们会赢吗?”:会赢。对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会不会得到赔偿?赔偿的金额是不是等于定金?”:(1)会得到赔偿,但不只是定金:应是定金的2倍。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此外,对方还应赔偿你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但主要限于你方为履行合同已经做的准备工作的实际损失、合同实际履行后可能会给你方带来的收益(应以在订立合同时对方能预见到的收益为准)。依据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不影响按现行合同法执行,定金是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
6,经济合同法案例
1、合同已经成立。
2、9月10日下午3点时,合同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山东公司是可以向山东法院起诉重庆公司,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或纠纷发生的法院起诉,而山东院是合同成立所在地法院。1\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重庆公司发给山东公司的邀约已经被山东的公司所认可而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自己的想法返回过重庆公司,双方对合同的约定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达成意思上的一致就标志合同成立.
2\ 该合同于9月10日于3点山东成立,因为以发出要约的形式而构成的合同就以要约到达成立地为标准,可以在山东起诉,因为合同法规定当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纠纷发生的为起诉依据,而本案选择成立地起诉更合理一些便于取证 合同不成立,因为重庆公司发出的不是要约,因为要约要明确具体,此例中,张某发的E-MAIL中只是提到欲购山东公司苹果的意思,但是只说了购买的斤数,没有说明苹果的种类和价格,因此不符合要约的要求。
而且山东公司在预备苹果时应当能够发现这些问题,除非山东公司只有一种苹果一个价格,否则山东公司应当向重庆公司确认。而案例中没有这些事项,显然这个合同是缺少了合同所必须的要件的,不能成立。
合同不成立自然也没有成立的时间地点的问题了
山东公司毕竟为重庆公司做了准备,而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对准备苹果产生的费用双方应当分摊。
山东公司可以起诉,但是起诉的内容要斟酌清楚,是否能胜诉也要考虑一下1、合同已经成立
2、山东的回信到达重庆的公司时该合同成立 在重庆成立
3、可以本案如果没有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诉讼时效已过,即使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合同成立。
1、合同法规定: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2、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应到重庆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余佥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篇一: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说明:如买、卖双方同意,合同格式也可以按照其他形式。 甲方(需求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的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和乙方报价文件及承诺,就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事项 (一)合同约定范围的日常保洁、保养、安保、绿化等工作(包括:保洁管理、供电维护、冷暖通维护、中控室等的运行和管理,为业主单位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 2、 3、 二、服务期限和地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个月,即20XX年05月01日起至20XX4年月 (二)服务地点:。 三、管理服务费用 (一)管理服务费总额 1.本合同管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管理服务费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承包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人员工资、各种社会保险、人员食宿与交通、消耗材料、专用设备及工具、器材的维修维护、办公费等)。 (二)支付方式 如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一个月计算管理服务费。经济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债务,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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