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米建面配建养老设施湖北此规定有何意义
来源:整理 编辑:去装修 2023-04-29 05:39:00
1,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米建面配建养老设施湖北此规定有何意义
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米建面配建养老设施,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提高小区业主的有效利用面积。一、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米建面配建养老设施按照目前湖北省相关部门印发的最新通知要求,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项目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米的建筑面积配套养老设施。这种规定最终会落地到单项建筑面积上面去,其实这也就引发了许多人对此的关;,按照我们对于小区的了解来看,一般就算是大户型的话,一栋楼基本上就会有上百户,这也就意味着每栋楼都有可能会配备这样的养老设施,这对于全家人都在城市住的刚需用户来说是个好事。二、这有利于提高小区业主的有效利用面积其实这是有利于提高小区业主的有效利用面积的,此前新闻里面关于公摊面积就曾经闹得沸沸扬扬,尽管最后这个话题也是不了了之,但是现在湖北能够首先出来政策规范相应的有效面积的提高,这也算是一个相当不错的事情。有效利用面积一直都是业主心目中的痛,公摊面积毕竟占据的成分太多了,现在不适合新时代的发展,也许未来应该是要被取消的,但现在的这个政策也有可能是一种取消公摊面积的过渡而已。三、这也有可能造成开发商转移成本到消费者身上但从反面的角度出发,这也有可能会造成开发商把相应的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毕竟20平米的界面配套相应养老设施,这也不是一笔小的开支,更何况许多楼盘都不只有一栋楼而已,他们不可能就只做一个养老设施。开发商很多时候都是奸诈的,他们明明卖出30%的房子就能回本,30%以上基本上就开始盈利,现在让他们付出更多的成本,估计也是比较困难的事情。
2,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旧城改造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参加。第四条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协调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对居委会进行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组织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住宅小区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并有权监督管委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管理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第八条 要保持房屋及各类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墙壁上乱开门窗;禁止在楼房内砌炕、打吊铺;不准在公用走廊、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过重的物品。封闭阳台应统一组织设计,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土地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区内乱搭、乱建或任意堆放物品。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路灯、道路、环卫、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有关单位如因维修公用设施需挖掘住宅小区道路的,必须报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管委会,施工后应限期修复道路。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游园绿地、雕塑、喷泉和行道树及路边草坪等由管委会派专人管理。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周围的树木、花草由单位分工负责管护。第十三条 人人要爱护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偷盗、攀折、践踏。严禁用有害污水浇泼树木、花草。不准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等。第四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抓好经常性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1.公共厕所、化粪池及垃圾站由环卫部门管理; 2.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区卫生的清扫; 3.道路、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卫生队伍清扫; 4.住宅楼内走廊、楼梯及庭院的卫生,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不准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第十六条 禁止向厕所和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如居住房屋与第一个检查井之间发生堵塞,由使用单位或居民自己出资疏通。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等由管委会组织分片集中看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放。第十八条 住宅楼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的一层窗口必须安镶铁棍栏栅,临街门必须安装暗锁。管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以保证居民的安全。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管委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推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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