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贵州省政府网站6日消息,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1、筑公积金字〔2020〕112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和《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

2、贵州省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3、贵州: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贵州省政府网站6日消息,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建设。积极采取货币化安置 奖励的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带动住房改善和房地产发展。落实降低首付比例政策,创新使用公积金对商业贷款进行贴息,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

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定经济政策措施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全力加快产业投资进度(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投资项目建设。

4、贵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贵州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贵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可以批准申请的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5、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国安、会务、信息、信访、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车队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承担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6、贵州省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第一、建筑面积九十平米以下,同区域首次购房,农村户口全免契税第二、建筑面积九十一百四十平米之间,首次购房,不管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契税百分之一点五第三、建筑面积九十平米以下,首次购房,城镇户口,契税百分之一第四:以下条件契税均为百分之三。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7、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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