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保障法什么意义

主要目的在于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现在草案还没出来。

住房保障法什么意义

2,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国家推行了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那国家推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有什么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3,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为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

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保障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5,保障法实施的有哪些

1、进口数量不断大量增加  因不可预见的变化和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而使某产品“进口数量不断大量增加”。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在判断增加的进口是否已经导致某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成员的主管机构应评估所有有关该产业的那些客观及具有数量性质的因素,尤其是要从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增长和绝对增长,以及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等方面评估该进口产品增加的速度与数量、增加的进口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评估销售水平、生产量、生产率、利润与亏损、生产力的利用以及就业的变化。  2、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威胁  因进口增加而使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协议明确规定了确定损害行为的标准。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总体上的重大损害。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3、进口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7条规定,有关产品的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当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其它因素所致,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长。与反倾销法或反补贴法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同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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