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本市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包括居住区、城市规划中分散居住用地中的居住小区和绿地,3.1 居住区绿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北京地方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的一般要求、开敞式绿地设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 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 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家标准GB《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户型和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面积见下图截图。图中只截取了与可用面积直接相关的部分。更详细的规定见GB50096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对住宅设计面积的规定是:由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组成的一套住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房。,其使用面积不应少于22平方米。

广州市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广州市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is 规范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本市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居民物质文化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行政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和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区绿地布置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转让、登记和使用管理。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0,组织实施本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

3、 居住区绿地布置原则

希望有帮助。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北京地方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的一般要求、开敞式绿地设计等。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2 规范性参考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本标准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该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J85灌溉工程技术规范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居住区绿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城市规划中分散居住用地中的居住小区和绿地。3.2开放绿地引导居民进入,并为居民提供休息的绿地。

4、《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 规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 . 0 . 1居住区8道路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8.0.1.1应根据其地形和气候情况遵循以下原则。8.0.1.2居住区应避开过境车辆通行,道路不畅,避免绕路,适宜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车、垃圾车通行;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衔接以及建筑布局的多样化;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8.0.1.4类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应考虑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地区的防灾救灾要求;8.0.1.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及地下工程管线敷设要求;在8.0.1.7旧城区改造中,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的特点,保留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要方便居民汽车通行;同时保证了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和便利。

5、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之停车场设计 规范

6.0.5 居住区人流量较大的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标准当量表示;②其他类型车辆停车位的转换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6.0.5.2公共停车场(库)宜就近设置,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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