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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总承包、联合承包、分包、转包 建设工程不允许转包.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2,工程承包方式是什么

工程承包方式是指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的承包方式有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包5种。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的承包方式有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承包和获得承包任务的其他途径的这4种方式。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按量计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这4种方式。因此,根据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工程承包的方式也有多种多样。

工程承包方式是什么

3,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

承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按工程承包的范围,也即承包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四种。 一、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总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等三种方式。 三、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 四、“建造—经营—转让”承包。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

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

4,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承包方式有哪些

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类:1)施工承包方式。工程设计和施工分离,分别由不同主体负责实施,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典型地表现为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建设管理模式。该承包方式由各承包人分别向招标人负责,适用招标人愿意较深入地介入设计控制及对设计和施工的相互协调管理,并希望分散承担风险的情况。缺点:该承包模式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责任较难界定,设计与施工间的管理协调工作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纠纷,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较难。优点:但这种工程承包模式的运用简单、成熟,对承发包双方的素质要求不高,且招标人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各阶段实施的控制影响力较大,风险亦较分散。2)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这类承包方式的典型模式有:“设计+施工”(D+B)、“设计采购建造”(EPC)及“工厂设备与设计+施工”(P&D+B)等。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专业技术性强、管理协调工作复杂、招标人对设计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且愿意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一个承包人的情况。其与施工承包方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招标人不再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只提供基本的工程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作为招标条件,而将此后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责任及相应风险转移给一个总承包人。优点:有利于工程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衔接配合,可以避免相互脱节而引起的差错、遗漏、变更、返工及纠纷;可以合理组织分段设计与施工,缩短建设工期。缺点:招标人对工程设计细节和施工的调控影响力较小,所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专业素质以及综合协调管理水平较高的总承包人,并合理清晰界定相关责任、风险显得至关重要。3)各类特许经营和融资项目管理与承包方式。

5,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种类有很多,那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呢?本文问您详细解读。 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任务总体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的场合。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的完成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单项任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则是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各个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任务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独立的,各个承包人之间不发生联系。而承包合同于分包合同虽是两个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但两个合同的承包标的有联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标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标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时,也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联系体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在于第三人订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只能讲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能成为分包人; 第二,须经发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应无效; 第三,分包的标的不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的,要采用招标的发包方式,没有规定的,可采取直接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设工程种类有很多,那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呢?本文问您详细解读。 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任务总体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的场合。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的完成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单项任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则是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各个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任务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独立的,各个承包人之间不发生联系。而承包合同于分包合同虽是两个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但两个合同的承包标的有联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标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标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时,也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联系体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在于第三人订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只能讲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能成为分包人; 第二,须经发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应无效; 第三,分包的标的不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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