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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验收规范有哪些

国家现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其他的都是地方标准。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有哪些

2,节能50标准的建筑物什么意思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我国于1986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节能30%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以下简称原《标准》)。所谓“节能30%”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约30%。根据发展经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我国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节能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节能50%”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能50%。这应该算是最标准的答案了吧?

节能50标准的建筑物什么意思

3,建筑能耗标准应该怎么写

你好!很高兴帮您解答!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我国于1986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节能30%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以下简称原《标准》)。所谓“节能30%”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约30%。根据发展经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我国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节能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节能50%”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能50%。这应该算是最标准的答案了吧?

建筑能耗标准应该怎么写

4,请问节能设计的规范和依据有哪些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跟电气有点关系。《JGJ 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 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10 建筑电气
回复 7# 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会不会演变成灰色陷阱,政绩
回复 4# 其它还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节能系统、产品的技术规范如: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20052-2013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JGJ203-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当然还有照明相关的等等
回复 1# 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T50668-2011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LEED 2009 for New Construction and Major Renovations各地也有不少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回复 1# 没有成文节能设计规范,节能内容都分散在设计规范中了,照明规范关于LPD限值是最集中的了,其他一般为描述性说明,“选用节能产品”之类。LEED绿色建筑认证是比较权威并被广泛认可的建筑节能规范。

5,建筑工程节能75的标准是什么

75%节能标准就是一个采暖季耗标准煤6.25公斤以下。1、原来我国建筑节能是以1980-1981的建筑能耗为基础,按每步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提高能效30%为一个阶段。因此通常据说的第一步节能是在1980-1981的基础上节约30%,通称为节能30%的标准。2、第二步节能是在第一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30%+70%×30%=51%,简称为节能50%的标准。3、第三步节能是在第二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50%+50%×30%=65%,简称为节能65%的标准。4、目前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的是节能65%的标准。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区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75%的标准。这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三步节能”“四步节能”。扩展资料:建筑节能包括那些方面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节能
75%节能标准就是一个采暖季耗标准煤6.25公斤以下。1、原来我国建筑节能是以1980-1981的建筑能耗为基础,按每步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提高能效30%为一个阶段。因此通常据说的第一步节能是在1980-1981的基础上节约30%,通称为节能30%的标准。2、第二步节能是在第一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30%+70%×30%=51%,简称为节能50%的标准。3、第三步节能是在第二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50%+50%×30%=65%,简称为节能65%的标准。4、目前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的是节能65%的标准。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区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75%的标准。这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三步节能”“四步节能”。
北京、重庆及有些地区的一些项目将建筑工程节能的标准设置为75%,一般情况为65%。“十二五”期间,本市将在全国率先执行节能75%的设计标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每平方米建筑的年采暖能耗可以再降低2.65千克标准煤。本市还将通过新建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式,节省620万吨标准煤。
兄弟难道也是工院的?
你好!使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耗热量与能耗指标达到节能75的水平,外门窗传热系数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什么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2、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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