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流程,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4-02-04 0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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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对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60日之内到社保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手续,所须材料: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登记证》;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各地社保政策有异,建议再向社保局12333电话进一步咨询确认。
2,请问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哪些程序
您好!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般需要遵照下述的三个流程: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般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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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参保地是否已开通网上申领统一入口服务。已经开通服务的地区,申领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申领信息,并提交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核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相关待遇。失业金能够在我们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时候,给予我们经济上的帮助。为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开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直接网上申领,具体流程如下: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参保地是否已开通网上申领统一入口服务。已经开通服务的地区,申领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申领信息,并提交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核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相关待遇。失业金领取条件1、失业保险金: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人员。2、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条件要分为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两种情况,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间和领取额度和缴费期限有关,缴费期限越长领取时间越长,领取额度越高。失业补助金规定最长只能领6个月,领取额度要比失业保险金低。
4,怎嘛 领取失业保险
被保险人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3、进行失业登记;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点。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10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1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个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身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2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拜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1于每个月最后1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肯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还没有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1定条件:1要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依照规定实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没法控制的缘由而被迫中断就业。3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条件是你单位缴纳失业保险,从单位失业后在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领取失业金,1般不超过24个月。
5,领取失业保险金流程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具体如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保险怎么领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办理解聘报备,并获得审核回复。
领取失业保险过程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
1、 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 有再就业要求的。
4. 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 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 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 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 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金要怎么领取
你已经缴纳了四年六个月,也就是属于失业保险条例里规定的1~5年的规定,最多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一般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领取,也就是按照你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也有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你参照一下下边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的一些规定吧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社会保险手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登记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第二十六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交保险的地方领取,必须符合下面的规定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主动辞职不符合 3.办理了失业手续 下面有个更详细的. 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请看劳动部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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