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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税每年什么时候交如2009年交的是2008年全年的还是2009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采用按缴纳按年计算,按季缴纳。一般是在季末的月份计提土地使用税。次月缴纳。2009年1月缴纳的税款一般是2008年度第四季度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09年申报缴纳的税款一般所属期是2009年度的,而不是2008年度。

土地税每年什么时候交如2009年交的是2008年全年的还是2009年

2,企业新购买的房产从什么时间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单位应该按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商品房全部销售完后,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新购买的房产从什么时间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税

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取得土地证未满一年,按取得土地证的时间计算纳土地使用税。补缴2009年10--12月份三个月的土地使用税。 1、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3、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税

4,请问土地使用税是从哪一年开始征收的

土地使用税是从哪一年开始征收通常是看合同不看土地证。你先查一下你们的土地出(转)让合同,按照上面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没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就是签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缴多少,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地的标准不一致,具体事宜请您咨询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5,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交纳到什么时候

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具体计算方法 (1)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具体计算方法 (1)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要交纳到什么时候?请赐教.

6,土地使用税何时开始缴纳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1、于1988年9月开始。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税种,启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3、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5、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注的办证之次月起缴纳。你公司的情况,若还没进驻,则暂不缴纳;若已进驻并投资、使用,则自按购地合同期限缴清土地款并实际进驻投资、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即09年12月起)。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季终10日内申报),按所在土地级数的对应土地使用税税率计征,定额税率(每年每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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