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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仪器里面的CMC认证和CPA认证有什么区别吗

CMC是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而CPA是指会计师证书从事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他们是不一样的

检测仪器里面的CMC认证和CPA认证有什么区别吗

2,CMC与CMA的区别是什么

CM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是“China Metrolog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意为中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CMC与CMA的区别是什么

3,申请CMC认证有什么要求

确定是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是实验室认可后,只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中所含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仪器设备、人员、文件记录进行建设,完成内审、管理评审后,即可申请CMC认证。

申请CMC认证有什么要求

4,CMC是什么意思

CM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法定的计量器具领域的通用名称。CMC:“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英文缩写“China Metrology Certification”,意为中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计量器具上标注CMC标志。该标志表明: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备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 [1]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质上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否具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和能力的一种认可,是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一种法制性的监督管理。它是针对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约束的管理手段。应答时间:2020-12-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5,请问谁知道CMC认证的相关流程

成立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最主要的是该机构的检测数据是准确的可靠的,这就需要检测机构的实验室通过认可. 实验室认可也叫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前叫计量认证),是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一般向省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证处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需要先到工商部门注册一个公司. 注册公司以后,就建设实验室,把需要开展的检测项目的硬件准备好,同时把实验室的软件也要准备好(就是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在管理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后,能够证明实验室出的数据能符合要求,就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认证. 认证受理后,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专家组上门开评审会议,考察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地方,同时专家组会对实验室进行盲样考核和操作考核.盲样考核是拿个一定浓度的样品,你分析的结果要在真实值范围内.操作考核就是你把测定某种物质的方法演示给专家看. 盲样考核和操作考核是按照实验室申请项目的比例,例如,共申请10项,盲样考核可能4项,操作考核可能6项. 专家还对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负责人进行考核. 然后专家开评审会议,对评审情况得出结论 结论有三种: 1/通过:能一次性通过评审的非常罕见,专家都能找出不少问题的,不然怎么叫专家? 2/整改:专家把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提供书面整改报告,交专家评审组(大部分都是这样的,能整改就相当于一只脚迈过过关的门槛了) 3/不通过:实在缺点太多的,无法整改的,只好对不起了,要重新来过. 整改合格通过后,专家组把评审意见报质量技术监督局,然后发给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和CMC认证章,有这个CMC章,就说明你的实验室检测的数据是准确的, 关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要求有11个方面内容,技术要求有8个方面,比较复杂,你在下面链接的附件可以看到.
cmc是计量器具制造生产许可证,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递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考核单位。受理申请后,由省局委托有关单位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直接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承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考核。考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质检量 [2004]268号)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等考核材料递交省局。 5、作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6、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材料明细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者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一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证明材料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6,检测仪器里面的CMC认证和CPA认证有什么区别吗

1、试用单位不同:CMC标志仅适用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办理程序是:由申请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考评组,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进口计量器具需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2、颁发部门不同:CPA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CM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批准在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使用许可证CMC标志和编号。许可证的编号要与标志一起采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方。3、使用样式不同:CMC标志同时使用的许可证编号样式为:A制B号,“A” 为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国家简称“国”;“B”表示地、市、县的行政区代码和许可证的顺序编号,共8位数字,一个机构对应一个许可证编号,如:1985年北京颁发的0158号许可证,其编号为:(京)制00000158号。CPA标志分二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数字为取得此证书时的批准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号表示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第四、五、六位数字表示批准的顺序编号(从101开始)。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种认可,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全国通用型式;扩展资料:CMC认证意义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计量器具上标注CMC标志。该标志表明: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备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所生产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可靠性等指标符合法制要求。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质上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否具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和能力的一种认可,是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一种法制性的监督管理。它是针对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约束的管理手段。程序CMC认证的程序包括:认证申请--测试送样--工厂审查--审核发证;其中工厂审查环节需要对制造企业的计量器具管理能力作一次全面评估,是认证失败的多发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CPA参考资料:百度百科-CMC认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测仪器

7,医药级cmc怎么做认证

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只好对不起了,要重新来过. 整改合格通过后、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需要先到工商部门注册一个公司,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专家组上门开评审会议,考察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地方. 注册公司以后、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第二十条 医药生产企业按《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要严把“入库验收关、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 第十一条 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或省。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由省、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 经营企业要建立定期(季、年)仓库清查制度,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合格者,例如,共申请10项,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作好记录。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自治区,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不通过,交专家评审组(大部分都是这样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专家组把评审意见报质量技术监督局,然后发给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和CMC认证章。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医药生产,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就建设实验室,把需要开展的检测项目的硬件准备好,最主要的是该机构的检测数据是准确的可靠的,这就需要检测机构的实验室通过认可,其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原生产工艺路线的标准水平、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在投产前必须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文号的手续。 第四章 标准化及计量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必须由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筹建。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根据《医药行业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如下: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定期复检、观察、班组长主持,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制订原辅材料. 实验室认可也叫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前叫计量认证),是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一般向省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证处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要求、半成品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提出改 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应认真从速处理; (3)在库医药产品
根据《医药行业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如下: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在投产前必须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文号的手续。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 第四章 标准化及计量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组织医药产品的生产、检验、收购和销售。 中药材已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检验收购,其他品种,各地区应制订地方标准,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制订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 经营企业要建立定期(季、年)仓库清查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应按《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储存运输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工艺路线的重大改变,要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审批,并应根据改变的情况修订或补充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其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原生产工艺路线的标准水平。 第十九条 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按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条 医药生产企业按《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获国优产品、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制。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 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报告制。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成立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最主要的是该机构的检测数据是准确的可靠的,这就需要检测机构的实验室通过认可. 实验室认可也叫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前叫计量认证),是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一般向省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证处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需要先到工商部门注册一个公司. 注册公司以后,就建设实验室,把需要开展的检测项目的硬件准备好,同时把实验室的软件也要准备好(就是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在管理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后,能够证明实验室出的数据能符合要求,就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认证. 认证受理后,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专家组上门开评审会议,考察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地方,同时专家组会对实验室进行盲样考核和操作考核.盲样考核是拿个一定浓度的样品,你分析的结果要在真实值范围内.操作考核就是你把测定某种物质的方法演示给专家看. 盲样考核和操作考核是按照实验室申请项目的比例,例如,共申请10项,盲样考核可能4项,操作考核可能6项. 专家还对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负责人进行考核. 然后专家开评审会议,对评审情况得出结论 结论有三种: 1/通过:能一次性通过评审的非常罕见,专家都能找出不少问题的,不然怎么叫专家? 2/整改:专家把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提供书面整改报告,交专家评审组(大部分都是这样的,能整改就相当于一只脚迈过过关的门槛了) 3/不通过:实在缺点太多的,无法整改的,只好对不起了,要重新来过. 整改合格通过后,专家组把评审意见报质量技术监督局,然后发给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和CMC认证章,有这个CMC章,就说明你的实验室检测的数据是准确的,
根据《医药行业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如下: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在投产前必须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文号的手续。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 第四章 标准化及计量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组织医药产品的生产、检验、收购和销售。 中药材已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检验收购,其他品种,各地区应制订地方标准,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制订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 经营企业要建立定期(季、年)仓库清查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应按《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储存运输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工艺路线的重大改变,要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审批,并应根据改变的情况修订或补充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其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原生产工艺路线的标准水平。 第十九条 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按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条 医药生产企业按《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获国优产品、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制。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 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报告制。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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