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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办完贷款后里面的钱多久能提取

还完第一个月的贷款就可以提取了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办完贷款后里面的钱多久能提取

2,沈阳市直属公积金怎么调转到辽宁省直属公积金

现在工作单位变更了,如果不转移公积金会不会对我的贷款利率有影响。答: 您好不转移公积金不会对您的贷款利率有影响,因为贷款已经审批下来了是转移合适还是提取合适?因为辽宁省直属的公积金不直接打到贷款帐户里。也需要提取。答: 公积金转移不转移其实金额不变的,没什么大的区别,主要看沈阳的公积金是否可以按月提取还是按季度提取,这样您可以减少使用现金。要问一下当地政策。希望以上能够帮助到您,不清楚给我留言,谢谢!

沈阳市直属公积金怎么调转到辽宁省直属公积金

3,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45万元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45万元? 经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批准,从12月9日起,辽宁省提高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年限和贷款人年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省(中)直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按照规定,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对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根据个人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信用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贷款额可提高到45万元;借款人本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配偶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此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到不低于20%,二手房及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45万元

4,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与地方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都可以做公积金贷款,都可以提取公积金。只是审批的部门、办理的流程有所差异。各直属的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都是缴存的省住房公积金。其他市辖单位都缴存的是市里的公积金!
省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是那里交纳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都可以进行贷款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5,求要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第三条 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支用和还款第六条 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八条 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 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其中R——每月还贷款P——借款额I——贷款月利率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第五章 贷款保证第十条 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第十一条 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第六章 贷款保险第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第七章 贷款公证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第八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以下内容为沈阳公积金规定: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70%(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且男性、女性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针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职工男性可放宽到65周岁,女性可放宽到60周岁。(1)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2)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3)缴存公积金以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满意请给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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