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需要做不动产登记吗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3-04-27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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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抵押需要做不动产登记吗
需要的,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证仍有抵押人保管。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什么是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当事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3,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个人对房屋进行抵押不但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的,同时要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合法成立。
4,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当事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如下:1、评估,与分行入围评估公司联系,对所抵押不动产进行评估;2、抵押登记前期准备,通知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并通知客户来签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3、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选择对应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不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6,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对于动产抵押权才采取了两种的折衷方式,对于某些动产抵押权,法律明文规定,非经登记,不得成立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则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1、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2、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但大件动产也是登记生效,基本一致。两个登记效力是不一样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抵押权成立的生效要件,而动产登记是对抗别人的要件更改刚才第二处写成不动产了,应该是动产哈
7,房地产抵押登记如何操作
⑵查勘人员实地勘丈评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 ⑶查勘人员如实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并签名。 2、室内作业 评估人员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估价结果,并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书。 3、审核签发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抵押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4、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抵押科科长安排人员实地调查,现场复核,并写出调查意见,同时由科长出具估价结果复核书,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监证 1、缮证人员将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产状况”栏1-4项填写清楚后,抵押合同连同抵押估价结果通知书一并交与抵押当事人; 2、抵押权人对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3、抵押当事人依据确认后的估价结果,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5、初审人员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对抵押合同予以监证。 (五)缮证 1、 缮证人员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填定房屋所有权证收据; 2、 由抵押科科长对填写的权证及收据审核校对; 3、 送综合监理科审核,并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章。 (六)发证 1、 收件人将全部收件送交科长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2、 发证员开具收费通知单; 3、 抵押人凭收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 4、 抵押人凭收费单据及身份证领证。 (七)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将应归档的资料移交抵押科档案室保存。 二、续期登记 (一)申请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房地产抵押续期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收件 1、 续期登记申请审批表;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审批 经办人员将原档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长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注记 缮证人员在原房屋他项权证“续期登记栏”中注记。 (五)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有关资料存放抵押科档案室。 三、注销登记 (一)申请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领取并认真填写《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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