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3-04-12 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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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中的“法”,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定中的法律,既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对物权的规定。物权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二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所设“物权”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具体而言,一是设立哪些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的大的种类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还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中还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是物权的权利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多长,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限,承包地的调整、收回、被征收中的权利义务,等等。物权法的规定许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除非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
2,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急需求大家帮帮忙
一、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物权绝对原则首先表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1.对物权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行为,仅凭物权人自己的意愿即能支配物实现权利内容的利益。 2.行使物权的排他性。此种排他性表现为两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碍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支配权,一个特定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侧重于物权在法律关系层面上的绝对性。如前所述,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正是因为除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④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 物权类型法定 (二) 物权内容法定 四、 公示与公信原则 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内容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2.公示的对象。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通过公示向社会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权的存在及物权的范围和归属情况,以获得非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认知,从而遵循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以尊重他人的物权。 3.公示的方式。为了将物权归属的事实公开化,以便第三人知晓,法律要求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不一致,故经过公示的物权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而言,表现为两种典型效力: (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要件主义。 5.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 (1)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第三人得以知晓。 (2)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 五、 区分原则你好!请问,物权法是否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所服务的范围及好坏程度是否与原开发商有关。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3,试述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 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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