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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门是不是防火门

防火门,商场大多数用的都是卷帘防火门。
消防门当然是防火门

消防门是不是防火门

2,消防门应该怎么做的

消防门跟普通的门当然是不一样的,首先消防的门它分为三个等级甲级门
呵呵!如果是业务的话!肯定不好 !这都是内部有关系的!

消防门应该怎么做的

3,消防防火门有哪几种价格是多少

防火门,又被人们称为防烟门,它是一种可以为起火的地方提供隔火及提供逃生途径的门。防火门能够在一定时间为逃难者提供重要的逃生时间,保护走火通道内正在逃生的人免受火灾的威胁,在隔火的同时防火门也可以阻隔浓烟和热力。因为区域、产品成本、管理成本以及品牌等因素的不同,防火门的价格也是不同的。对于钢制防火门的价格一般是在三50至吧00这个区间,而木质的防火门相对就要便宜一些,价格一般集中在二吧0至陆00之间
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防火进户门;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一般室内用木质防火门,室外用钢质防火门;产品的价格每个地方,每个厂家包括对每个人的报价都不一样,我们这木质防火门300多,钢质防火门400多。

消防防火门有哪几种价格是多少

4,什么样的门才是消防安全门同一层楼应该有几个

按照你所问的,应该问的不是门的问题,应该叫安全出口;如果是门的话,也应该叫防火门,而不是叫消防安全门。#好,下面我们先说安全出口(高层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第5.3.2条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 数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具体可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章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中查找。同时,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下面说说防火门的问题:防火门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设施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楼梯间出入口或管道井开口部位,对于减少火灾损失起着重要作用。有钢质和木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1条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第7.5.2条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指的的防火门还是卷帘门呢?防火门正常的关闭状态,发生火灾人员可以推开逃生,并防火门会通过闭门器自动闭合保持关闭状态。卷帘门在火灾中起的是防火分隔的作用,发生火灾后自动下降来分隔起火区域。

5,公安部消防门的规定定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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