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2、先做一个测算。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
6、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后,取得了收入,这些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且土地增值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7、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实施细则法律分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8、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9、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法律分析:细则有: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等等,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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