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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地役权登记。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置房地产登记簿。
2、深圳604套豪宅只用1天就售罄了,房地产市场又要“起飞”了吗?房地产市场在短时间内是不会起飞的,除非会出台一系列的刺激措施,让那些有刚需的人们去购买房子。确实是的,这也是说明深圳的经济水平还是蛮高的,或者是那里的人们很有钱。购房还是要理性行事不要有投机心理对于千万豪宅来说,如果财力不足如果想通过借贷方式入场,危险很大。深圳604套豪宅只用1天就售罄了,这并不是房地产市场要起飞了,而是当地的房地产销售结构发生了某种变化。
然而在这种热议以及热销的背后,这肯定是存在着不一样的原理的;很多人根据这一现象于是断定房地产市场又要起飞,这不一定是一个恰当的结论。二、房地产市场不是要起飞了:客观不能,实际不能其实这种比较短暂的现象并不能够表明房地产市场要起飞了,从客观方面的原因来看,目前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弊病,这也就意味着相应的价格以及大家的收入不提升上去,最终让整个市场腾飞是不现实的。
3、深圳都有哪些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交易提供信息、咨询、策划、可行性研究服务的有偿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以促成房地产交易为目的,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偿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估算房地产价格的有偿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6、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发展房地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房地产实行统一测绘查丈,统一登记发证,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统一管理土地开发基金。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是深圳市国土管理、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村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用土地。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进行产权分成的行为的,合作建房视同房地产转让。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已核准登记并领有《房地产证》的,可以与他方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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