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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的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哪个所有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在内。农村居民有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权利,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的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哪个所有

2,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谁的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谁的

3,宅基地所有权归属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享有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

4,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谁的是村民集体国家

人都是国家的,何况是宅基地,村民有使用权,既然人是国家的,国家就会给你生存的环境。
集体
是国家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国有 集体

5,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谁的呀 拆迁时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什么都不知

  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6,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

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的,不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范畴。
是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都是集体的。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成员可以在农村集体规划的对应的土地上进行住宅房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活动。农村的宅基地(以下或简称为“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从人民公社时期到非人民公社时段,国家政策、法律早已多次做有硬性规定。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载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此看来,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十分明确的。那么,何以有此一问?我们先来看看宅基地的现实状况,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农村私有土地及其生产活动集体化(以下或简称为“集体化”)以前,已经存在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这集体化,指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农村生产活动从个体到集体的初级社、再到集体的高级社之过程。显然,集体化以前的土地是私有的。二是集体化以后,农地管理渐行严格的过程中,农民自发在各种土地上建成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其中相当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三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以后,经过规定程序,办理有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四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后,没有办理有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也有一部分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第一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集体的,一定是房主私有的。回顾历史,国家亦或集体,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履行过其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农户自己也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宣告放弃自己的权属。其他三种类型,大多数的所有权当属集体,少部分的所有权当做具体分析。这里就又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问题。我国农村现依然存在的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强。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层权威文件多次载明,集体化中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不能变动。各地执行不能动的政策差异大,但是有一点趋同,就是给新增人口曾划自留地,湄潭亦然。因此,造成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归属的两种状况。一种是集体化起步时,农户留着家庭私用的耕地、山林,姑且名其为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没有入初级社,没有入高级社,当然也就没有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由此延续至今。农户的其他耕地、林地,是通过加入初级社、高级社而集体化了,所有权归集体。另一种是集体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以后,以自留地的名义,从集体耕地中划出来,给予新增农村人口的,姑且名其为新增自留地。至于给新增农村人口再划自留山的,笔者还没有见到实例。这种类型的自留地,所有权确实属于集体无疑。而那些建设在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上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所有权当属农户私有。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吗?经过以上并不复杂的分析,结论是:农村宅基地并不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为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的,当属于农户私有。依法治国之下,国家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亦当对该部分土地另行处置,保护农户对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该一律剥夺。用不完备的法律条文强行剥夺部分特定农户的宅基地所有权,有悖史实,于理不通,于情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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