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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套房房产证办理费用

一、新房交房税费有: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4、证照印花税:5元/本。5、工本费:10元/本。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三、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4.停车管理费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2.装修管理费3.垃圾消纳费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五、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1.公共维修基金:何时交纳、由谁收取、日后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交纳。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此,业主有权拒绝。2.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3.维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业主在交纳共同维修基金的同时,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业主有权拒绝。具体可见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体而言,业主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4.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交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5.北方城市取暖费:一般情况,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6.其他各种收费: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也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
首套房买的是期房,那就是一手房了,需要缴纳费用;契税(90平米--144平为1.5%)。印花税(万分之五)。工本手续费(200元足够了)。新房还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百分之3%---4%左右)。如果你所有税费委托开发商办理缴纳,还有一笔委托费用,贷款委托开发商办理也是一样有一笔费用。

首套房房产证办理费用

2,十一购房黄金时期 国庆节购房应注意十大要点

十一黄金周是一个购房的黄金时期。很多购房者将利用长假精挑细选自己的心仪房子,但购房注意事项一行要注意,购房时时你应小心陷阱,做一个精明的购房人。 防止买到集资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广州市房管局颁发的,开发商只有取得该证书才能向公众发售楼宇,如开发商未取得该证书就公开销售,则有可能是集资房或是尚未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楼盘。所谓集资房,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若发展商在开发过程中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利用农民的宅基地进行开发,即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这就是大家所言的“集资房”。购买集资房的,由于土地使用不合法,这购房注意事项一定要谨慎,以防将导致购房者日后无产权证。 广州市房管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求开发商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开发商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所开发楼宇已交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楼宇建设已达到一定进度等,这些条件都是购房人日后按期收楼,办理产权证的有力保证,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看一看楼盘有没有预售证。 区别定金和订金 按照现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行规,购房者在预订商品房时,在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往往会先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购房注意事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购房者在“落定”时,要注意《认购书》中约定的缴付款项的性质是什么,如《认购书》中订明所缴款项性质是“定金”,并注明购房人不按约定签署购房合同,缴付楼款则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就要审慎考虑购房的意向是否明确,否则一旦变更购房意图的,则定金就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 如《认购书》中约定所缴款项性质是“订金”,并未约定更改购房意向时,“订金”不予退还的,则该“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如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认购书》时,预付款应由开发商退还。 广州的售房单位采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由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购房注意事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房产证的办理、交楼期限、发展商免责范围的约定、楼宇设计变更、交接办法、物业管理、质量争议等问题作出详尽规定。但购房毕竟是一项大宗的消费,因此购房合同签订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谨防出现装修货不对板 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装修标准应明确标注。防止装修、装饰货不对板。 个案: 时下购房,不少消费者都图省事选择发展商赠送或是优惠的装修,但由于装修工艺的特殊性,购房注意事项装修出现的用材的差异性以及个人的口味不同,装修效果就可能有天渊之别。同时,发展商往往只会在合同中写上豪华装修、高级装修等撩人字样,而不约明装修的用材、质量等硬性标准,一旦发生争议,很难认定发展商的责任。 提醒: 购房者细化合同条款,一一明确装修标准。家居材料的质量、品牌、件数,房屋经装修后各种功能的设置、甚至装修的图纸最好都明确在合同中。装修后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同的,消费者还可以依合同标准,要求发展商维修、重做直至符合房屋所用。 精明选择合理计价方式 由于面积计算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缩水楼”与“膨胀楼”成了最让消费者头痛的问题。一套市区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动辄数千元,一下子多出几平方米对工薪阶层可不是个小数目;而少了几平方米使用起来就更让人痛苦,而且要从发展商手里追回房款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个案: 虽说前几年复杂的公摊面积计算让消费者吃尽苦头,但自去年开始实施套内面积计价已使情况大有改观,但发展商千方百计地使用诸如“面积计价以建筑面积算,如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皆有变化的,以建筑面积为准”的补充条款,“计价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的100%计算房价”的认购书条款变更合同条款,使消费者无所适从。 提醒: 购房者应选择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对不熟悉的建筑面积计价、实测面积计价的合同不要签,避免陷入不利的条款中。只有签好合同,才能无畏“缩水楼”、“膨胀楼”。 个案: 由于建筑上的原因,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实属难免,一旦出现纠纷,发展商往往报大测量面积,或隐瞒房管部门面积不报,以种种理由加收房款;而消费者往往对面积误差不太了解,选择了误差较大(如面积误差在5%以上,多退少补,即面积误差至100%,发展商也只会多退少补)的标准,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提醒: 建议购房人在合同中订明,房屋面积以房管局测绘所的测绘结果为准。购房注意事项并在购房合同中选择以下条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含本数)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至3%(含本数)以内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算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的,消费者有权退房。 买楼花要注意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就是开发商在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免战金牌”。 个案: 如购房者选择的是楼花,非现楼,就要注意购房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楼时的免责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商迟交楼的理由是五花八门:台风影响、雨季外墙无法施工、卫生检查、地铁线路开挖等等,不一而足。对于非专业人士的消费者而言,很有可能会陷入发展商在合同中早已设定的种种免责合同条款,使发展商有机会逃避违约责任。而且发展商还会利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履行期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借口。 提醒: 购房注意事项: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一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只有出现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抗力事由的才能免责。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一购房黄金时期 国庆节购房应注意十大要点

3,关于过户与赠与

买卖过户与赠与过户费用上的区别:1、赠予过户费用为报税价(即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2、买卖过户直接转让房产给妻子。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买卖过户如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如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首先,你自己名下有没有房子?有的话,过户需要交契税为房屋总价的3%,以及你父亲的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没有房子的,契税为1%,而赠与的话,契税直接是3%加上手续费和公正费。哪个合适你可以拿着房产证道房产交易中心问问,他们都有咨询的窗口的,还有赠与和过户的性质是一样的,是可以再进行商品房买卖的。具体最好到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问问清楚
赠与要交2%的公证费和0.5%的评估费(100万元内),3%--4%的契税(各地标准不同),0.05%的印花税及少量产权登记费用。 买卖过户时要交1.5%--2%的契税(各地标准不同),0.1%的印花税(双方合计)及少量产权登记费用。如购房时间起未满五年,还需交5.55%的营业税及附加,1%的个人所得税。 关健是赠与的房产无论何时再转让都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房管局答复,房产赠与的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为:  (一)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需事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由公证处收费办理);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1、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赠与还需提交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赠与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共有人委托书;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书面意见。  2、若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 1.收件窗口领表;2.收件窗口交件;3.契税、收费窗口交 税费;4.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   ①住宅:6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受赠方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   (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   (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由受增人交纳)。   5、契税:由受赠方交纳   ①住宅:按房产交易额的1.5%交纳;   ②非住宅: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税费的发票;   2、受赠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取证,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最后注明:可能有些地方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要求和流程也有所不一样。。。。。。。。。。。。。。
过户费用多可以买卖,赠与费用少也可以买卖就是再买卖时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买卖过户费用:契税1.5%(或3%)+ 土地出让金1%+转让手续费每平米*6元+印花税1‰+20元+80元,不算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赠与过户费用:契税1.5%(或3%)+ 80+公证费每平米40元

关于过户与赠与

4,开发商违约金过低是否可以调整

其中,逾期交房或逾期交付产证已经占到了50%左右。由于前几年都是卖方市场,购房者根本就没有合同谈判的话语权。因此,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低,就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大运盛城四期逾期交房违约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该案涉诉的预售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日万分之零点五,约是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消费者购房按揭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个违约金标准显然是相当低的。 围绕着过低的违约金约定,被逾期交房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认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能调整,完全是一种悖论。(以下黑体字为一方观点) 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约定从约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约定内容能否请求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调整。从立法思想上,坚持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有约定从约定”只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通俗表述,属一般性原则,但不能以此否认国家立法对合同自由适度干预的特定诉求。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是对等的,即使约定过低,但双方的互赔标准相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这个观点错误在于,第一,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承担基础不同。一般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款后,一个月之内就通过贷款支付了余款。而开发商从预售到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周期较长,消费者的风险也很高。因此经营者基于其优势地位约定的对等的互赔标准,并不能表征合同的公正性水平;第二,是否公平公正,是相对于一个既定的违约事实和守约方的损害来说的,双方是否承担相同比例的违约金不是合同正义原则所参照的标准。如果因为双方对等,就公平了,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是不是基于开发商的违约事实,购房者就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双方的互赔标准相同来说明合同约定公正,显然是错误的。 预售合同的条款经过双方的协商,不算是格式条款,不受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约束。 预售合同既包括格式条款,也包括非格式条款。是否格式条款,不是能否请求调整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经营者在售房过程中,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并排斥购房者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的条款,仍然属于格式条款。重复使用和事先拟定是格式条款的表征。因排斥合同相对方的协商权利导致其合同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格式条款,合同相对方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 开发商逾期交房期间,如果购买者没有另行租房并发生租金费用损失,就不能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 关于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其中,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又称间接损失)。当然,在确定这一合同立法原则的同时,参考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违约方是否可预见为其赔偿范围的限制,这与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做法一致。认为损失必须是业已发生的损失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是否实际另行租房居住并发生租金费用,不能作为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依据。只要是可确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 另外,受高院200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的影响,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逾期交房的损失,只是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笔者认为这个看法是片面的。为购房申请的按揭贷款,每月要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支付资金成本,这也是合同双方均可以预见的损失。即便没有按揭贷款,通常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房款利息损失,亦可作为守约方的损失参照。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是否产生租金费用来作为损害赔偿水平的依据显然是不对的。 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法院依法进行调整已经非常常见,但以约定过低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目前尚没有先例。 是否有先例不是能否请求调整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判例所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被采用,但关于法律的适用部分,对新的案件的审理没有法定的拘束力。更何况,司法实践也是逐渐地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需要而不断突破的。是否调整的关键,除了考虑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素以外,更多的,需要着眼于我们所需要维护的合同原则和合同秩序,对于违约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和警戒。 既然合同约定对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缺乏合同依据。 合同解除权是一项形成权,仅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有权单方选择放弃。并且,合同解除权和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单方面结束效率低下、不稳定的合同关系,以免损失的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害,其本身也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救济目的。因此,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 期房风险客观存在,逾期交房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开发商的销售价格和违约金约定是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自愿接受的。 国家公权力对合同行为的干预,是对于事实上的不公平进行司法救济,是基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导致事实上不平等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经营者的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形式上是否经过协商或是否有证据证明合同一方被强迫,均不能成为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的抗辩理由。 房价上涨的收益已经足够弥补购房者因逾期未被交房而产生的损失,即便约定违约金过低,也不能请求调整。 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不以合同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和合同双方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无关。房价上涨给合同一方带来的预期收益,是消费者承担市场价格下跌风险的对价收益。违约金给付约定,是基于双方的合同义务,违约金约定水平的高低及其公正性水平,是以违约方因毁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的,和市价的变化无关。 关于的问题,换个角度,从正面来看,如果确实过低,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整。联业律师行 许海波 烁东
呵呵,开发商在跟你混淆概念。合同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业主逾期付款,一个是发展商逾期交楼,按照你这种情况,发展商逾期交楼是事实,但是发展商跟你故意混淆一个概念是业主款未付清,如果合同约定了业主是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那业主就没有存在违约行为!这种情况坚决支持起诉发展商,一告一个准!

5,新房交房都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1、契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2、住房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3、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4、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5、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扩展资料:交房注意事项有以下这些:一、墙面1、检查墙面是否有开裂。2、检查墙面是否有空鼓,用小木锤或其他东西敲墙,敲到空鼓时发出的声音不实,很容易就可以听出来。做上记号,装修时用腻子填平。3、检查墙面的腻子,是否是防水腻子,可以带瓶矿泉水,往墙上泼水,用手去摸,看手上是否有泥浆,没有的话证明墙面的耐水腻子合格。二、屋顶1、检查屋顶是否有开裂。2、检查屋顶和墙面的阴阳角线是否是水平线,如果不是,在今后装修中要先用粉刷石膏找低再用耐水腻子找平即可。三、地面1、检查地面是否平整。2、检查是否有开裂和反砂:地面用脚搓地面时是否出现沙粒。砂浆比或水泥质量不合格、搅拌不均匀都会出现此问题。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新房交税
一、新房交房税费有: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4、证照印花税:5元/本。5、工本费:10元/本。
、新房交房税费: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按1.5%征收首购买90平米及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同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签定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收取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挪作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原则房屋转让账户余额资金随转移给房屋新产权所3、房屋产权登记费:发商办证才收取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4、证照印花税:5元/本5、工本费:10元/本二、发商收取费用:1.房款尾款:根据双合同约定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发商补充协议4.车位款:针需要购买车位业主双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除外要注意车位产权)5.宽带、线电视通费: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购房收取应交房强行向希望接受相关服务购房收费建议装修完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能交几月服务费6.其增值服务项目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单独约定均交三、物业管理收取费用:1.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约定准2.北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权利强行提前收取笔费用更没权利作交付房屋理由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部物业收取费用高宜超规家庭3月水电费用(户计量除外)4.停车管理费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费用:1.装修保证金:没明确规定收费应高且特殊原必须退2.装修管理费3.垃圾消纳费4.装修施工临入证制证费:没明确规定原则超5元/证五、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1.公共维修基金:何交纳、由谁收取、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入住交纳少发商交楼各种借口强迫买房委托或委托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业主权拒绝2.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办理产权证交发商要求入住前交业主完全拒绝契税内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指定单位才权收取物业公司权向业主收取3.维修基金:目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台北京关于普通住宅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收费规定误导业主交纳共同维修基金同收房再交纳、修费种重复收费做业主权拒绝具体见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修费收缴等关问题通知》总体言业主收楼需按照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交齐收楼应交纳购楼款建设单位应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买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承诺应交纳自承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4.物业费:般说物业管理费交具体合同约定准5.北城市取暖费:般情况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买房供暖始前缴纳即定要入住前缴纳并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供暖费6.其各种收费:交房发商能列相费用交纳清单其部合理部能合理收费发商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气、电等初装费、通费等等完全拒绝具体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管理办》该文件明确规定于新建住宅所基础配套设施本费用安装费用都应包涵房价内除合同明示交房另行收取都属于未予标明费用同购房合同明示提供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未明示交房需另外收取费用交房应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初装费、通费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买房收取应交房强行向希望接受相关服务买房收费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4、证照印花税:5元/本。5、工本费:10元/本。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有哪些?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三、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有哪些?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4、停车管理费。望采纳,谢谢!

6,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怎么样

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是国家测绘局下属单位,主要业务范围:甲级: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线路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工资待遇相当不错的。 2006年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获全国先进集体称号。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注册号: 440301103584274 企业名称: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 田玉山 经营范围: 承担城乡建设勘察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城市测量、工程测量、岩土工程设计、监测、治理与监理、水文地质勘察凿井工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重大工程及复杂地质条件的岩土工程;测绘工程咨询,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勘查,设计与施工,基桩质量检测,室内土工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物业管理。 注册资本(万元): 2000 实收资本(万元): 2000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23日 经营期限: 自1991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 核准日期: 2008年8月26日 年检情况: 2009年度已年检 具有国家综合甲级勘察,甲级测绘,甲级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地基基础施工,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等资质,是国家级勘察测绘行业的骨干企业。
房地产知识库-房产测绘类知识140、商品房销售时,以什么计量单位作为计价方式?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141、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答:从2002年10月1日起,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只能选择按套(总价)计价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142、商品房建筑面积如何计算?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143、何谓“预售面积”和“竣工面积”?它们有何区别?答:预售面积是指全部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它只供房地产预售时使用;竣工面积是指房地产竣工后实测的面积或用与竣工房地产尺寸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计算的建筑面积,它为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提供依据。144、有些房地产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不一致,其原因主要有哪些?答:其产生的原因大致可概括为:(1)建筑物的某部分改变设计;(2)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某部分未按原设计施工;(3)施工错误或施工误差过大;(4)竣工后的房地产部分公用面积功能改变或服务范围改变;(5)正常的施工误差和测量误差也可能引起实测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145、业主如对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有疑问时,该如何处理?答:在预售期间,可向发展商索要该套房屋的面积测绘资料和建筑设计图,根据图上尺寸复核套内建筑面积是否与购房合同上的套内建筑面积相符。在竣工入伙后,可按相关规范自行实测,如仍存疑问,可要求进行重新测量。146、业主在复查自己一套房的竣工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时,应注意些什么?答:业主在复查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时,一般只能丈量该套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而且还需注意墙体厚度、烟道、专用梯、凸窗分摊面积等问题。147、业主如何知道已取得的建筑面积是属于预售面积还是竣工面积?答:凡提供使用的建筑面积资料均以份为单位,每份资料的封面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明“预售面积”且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业务专用章”的,为预售面积;标明“竣工面积”且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竣工专用章”的,为竣工面积。148、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答: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差异时的处理方式。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约定,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相互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149、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哪些部分组成?答: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150、什么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答:套内房屋使用面积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151、什么是套内墙体面积?答: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割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目前深圳市的执行规定如下:(1)建筑物外墙(含山墙)的墙体面积全部计入与其相邻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外墙内侧的公用建筑面积中;(2)分户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公用面积与公用面积(电梯井除外)之间的隔墙,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面积的边长;(3)电梯井(不含其周围的其他公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或电梯井之外的其他公用面积之间的隔墙,以墙轴线为界分别计取边长;(4)套内建筑面积与电梯井之外的其他公用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本处所指的“其他公用面积”包含了电梯井周边的过道、走廊,也包含了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阳台、走廊、檐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骑楼等。152、什么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53、什么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154、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答: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155、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房价是如何计算的?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房屋建筑面积挂钩,但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属。实行总价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业主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房屋建筑平面图。156、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如何计算?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157、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权属属于谁?答: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158、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有何异同?答:“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159、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购销合同中按如下原则约定交楼时实测面积与原计价面积出现差异(含误差)的处理方法:(一)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不作任何补偿;(二)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三)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购房者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160、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对分摊公共面积(如门厅、楼梯、过道等)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把关?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售房,由于交易面积中不包含“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能为了节省建筑成本而将作为“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门厅、楼梯、公共过道等部分改小,政府主管部门应在设计图纸、报建、竣工验收和竣工测绘等方面严格把关,维护业主对“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甚至“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法定权益。
QQ79381407 本人也可能进这单位,能否问你下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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