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Forest 防火 Regulation第十二条的法律分析:根据Forest 防火 Regulation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在Forest 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的责任体系,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和森林。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 防火条例(2016修订

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 防火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条例》防火、《草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但市区除外。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黑龙江省森林 防火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指挥机构防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工作防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森林 防火条例(1996修改

2、黑龙江省森林 防火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Forest防火regulation)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除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林业工作-0。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负责防火;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合同应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和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能力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指挥机构防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的森林工作防火。

3、江西省森林 防火条例(1996修改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包括林木和林地,下同),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依照国务院《森林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执行,并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林业部门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责任区,层层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总指挥部防火统一指挥全省森林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有林区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工作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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