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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商品房预售

什么叫商品房预售? 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 日根据建设 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发布施行)的解释: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什么叫商品房预售

2,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和建设部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此外,(1)受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2)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3)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4)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3,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2)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4,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包括哪些啊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包括哪些啊? (1)开发商申领预售许可证。准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在10天之内核发预售许可证或者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开发商即可以推出预售广告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践中,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购房人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3)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交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69条的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④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⑤其他必要材料。此外,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交付建成商品房并移转产权。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将通知购房人与其签订“房屋交接书”,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最后,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的官方解答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有点老了 但确实没新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4362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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