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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2,什么是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管理、监督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而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什么是房地产法

3,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求高手

(1)可以(2)不成立 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范的制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合法(4)无权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城市房地产第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若未告知抵押权人,致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害,抵押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说声对不起:我不是高手我也进来了!望谅!但你的问题答案很明确:1.该土地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它的性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范畴!!2.既然是集体土地,当然其上所建房屋不属于商品房的范畴!!至于说出售,只能是向该集体组织内的村民出售!但前提是该村民在该集体组织内现在无居所!!

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求高手

4,法律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有什么要求法律对城市房屋房地产

第一次回答可获2分,项目名称 房屋权属登记 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办事程序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1. 受理 2. 房屋测绘 3. 复审 4. 审批 5. 缮证,发证 6. 资料归档 (五)抵押登记1. 受理2. 评估3. 复审4. 审批5. 缮证,发证6. 资料归档 (六)注销登记1.受理2.房屋拍照3.复审4.审批5..注销,归档 申报材料 ㈠总登记1.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2.原《房屋所有权证》3.换证申请书㈡初始登记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房屋竣工验收报告4.房产测绘队出具的测绘报告㈢转移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屋转移证明材料(房地产转移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继承公证书等)㈣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翻建的批件,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证明㈤抵押登记1.房地产抵押合同2.借款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合同收据,商品房备案证明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㈥注销登记1.原房屋权属证书2.房屋拆迁审批手续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证件齐全)他项权利登记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100㎡以下(含转移)65元/件。100㎡以上每㎡加收0.3元(含部分房屋抵押或典当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改建及改变用途的权属登记);2.继承受理登记费:按登记费50%收取(含以完整房屋产权抵押或典当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3.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权属登记:50元/件4.“三改”企业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10元/件5.房屋换证登记费:20元/件6.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登记,按登记费3倍以下收取7.档案证明费:10-50平方米30元51-100平方米50元101-150平方米100元151-200平方米200元201平方米以上400元《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关于审定查阅馆藏档案资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5,为什么交了商品房预售款还显示可售

商品房预售的特征 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远期交货的买卖行为,除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等买卖行为的一般特性外,还因其交易方式、交付期限以及标的物本身的特殊而不同于其他买卖的特征。主要表现以下几点: 商品房预售有较强国家干预性 期房交易中,由于商品房正在建设,预购人将面临商品房能否按期按质交付的风险。此外,自然灾害的风险、预售人的经营危机风险、标的物的法律诉讼风险、标的物的重大瑕疵风险等,都会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实践证明,放任自流的“楼花”交易会引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过分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为此,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就禁止商品房预售。借鉴国外经验,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对商品房预售一直持谨慎态度,对其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城市房地产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等,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开发企业主体资格限制主要表现在: a、预售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b、预售人必须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应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各种地方法规中都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面还要作进一步论述。 商品房预售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一种交易行为 由于预售商品房是一种远期交货的法律行为,加之其客体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预售行为履行期间,除预售人、预购人之间形成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外,还涉及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的工程承包建设法律关系;若银行提供抵押贷款,则开发企业。银行与预购人又形成抵押、贷款法律关系;若预购人转让期房,则预售人、预购人、受让人之间又建立了以期房为交易标的法律关系。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具体运行中,从预售人资格的申请、房屋的设计、建材的供应,到房屋的建造、竣工交付、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等一系列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误差,都可能导致预售行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相对于其他买卖来说,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商品房预售是履行周期长、市场风险大的一种交易行为 预售人为了融通房屋建设资金,在符合《城市房地产法》第44条的条件下,即可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大多数期房买卖的履行期限多在一年至两年之间,有的甚至还要长,这样长的履行期限远远超过了现房买卖的履行期限。正因为如此,在履行期间,期房交易行为要受到国家经济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土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等影响,建设资金能否充分供给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交易当事人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双方约定买受人的应付价款以分期方式交付的买卖行为,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价款尚未完全支付,付款方式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分期付款主要考虑买受人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提前享受商品,不致负担过重;同时,对出卖人,可以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周转。 两种合同都是分期付款,而且付款完毕前,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但分期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在合同生效时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生效时无法交付标的物,这是两者区别。分期付款方式可能在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后,价款尚未全部支付,而商品房预售一般是房屋交付前,预售人均要求预购人以贷款或现金形式付清全部价款,这也是二者区别。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于一般分期付款合同。
因为开发商还没办理网签,办理了网签之后就会显示已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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