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二轮承包是哪一年

1、土地二轮承包是哪一年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1、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2、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三、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具体期限问题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全国统─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问】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土地的发包和承包第五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其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林地、草地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牧区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牧区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何时施行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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