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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如果产权到期后,该小区没有被拆迁的话,你还可以继续居住,不过要续交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的租金。按照现在的标准是自动续约。房子永远是属于你的!
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后是自动续约的,不过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继续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继续使用了!

买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2,房产到期后怎么办

住房分为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产权没有期限,永远是你的。有期限的是住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年限,商品房是70年。到期,依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你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到期可以去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拿到房地产证.可以再用房产证做做抵押贷款出来做投资

房产到期后怎么办

3,商品房使用寿命到期后怎么办

房子的设计寿命不同于自然寿命。设计寿命是50年,自然寿命当在100年左右。 一般商品房使用100年不会有问题,但中间免不了要修修补补。 设计寿命的保险系数是很大的,这也是设计部门的理所当然的负责任的做法。 购买的商品房入住以后,有一笔维修基金(房价的2%)专门用于修理的,一般不用业主操心。 如果遇到拆迁或征用,哪怕房子已经破破烂烂,也会给以足额补偿的。

商品房使用寿命到期后怎么办

4,商品房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期没到期。并且没拆迁,需从新交契税,办理新产证,商品房历史才20年之久目前这样的情况很少,所以没有太多担心。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期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商品房所有人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之后续期的问题不用担心。

5,房屋产权到期怎么办

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分离 到期后可续约产权 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6,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但是很多朋友也比较关注 ?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 这个问题非常不准确的,房子产权不会到期,房子本身是您的私有物,永久性的归属您,除非损毁。 有期限的是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产权期限也不同。 一般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工业和其他是50年 这个时间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始算起,如果开发商06年买的地,3年开发,08年买的房子,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时间从06年算起,非常的坑爹。 十分忧虑,经常都到处咨询。 个人住宅年限70年,70年后如果国家不收回,需要交纳出让金才能继续住。问一下: 商品房产权年限到期后,国家收回,不会有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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