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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我国的房产税1986年10月1日起就开始征收了。 新的房产税试点工作已经于2011年1月28日分别在上海和重庆两个直辖市开始进行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2,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每年的4月和11月。分两次交。
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 房产税政策于1986年出台,只在城市、县镇、工矿区对经营性房屋征收。 目前对自住房屋进行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城市为重庆、上海,其他城市不征收。目前正在讨论是否扩大至全国。 税率三档:4%(个人住房租赁,计税依据为住房租金收入)、12%(房屋租赁,计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入)、1.2%(自有经营性用房,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减除10%至30%费用,各省有差异) 房产税由地方税务局管辖!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3,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起征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从12月份开始申报房产税
我国的房产税1986年10月1日起就开始征收了。新的房产税试点工作已经于2011年1月28日分别在上海和重庆两个直辖市开始进行,其中:上海市对新购房屋征收房产税,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重庆市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起征

4,房产税什么时候交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9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的房产税是要求每年的3、6、9、12月交的,没按时交的,在汇算清缴日之前缴应该不会要滞纳金。
公司使用过程中的房产税一般是每季度交纳一次;如果交易(出租、出售)产生的房产税,在交易时交纳

5,房产税从什么时间缴纳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按季度或半年征收。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时间: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房产税缴纳时间: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1.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2.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1.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2.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6,房产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  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2)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  (3)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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