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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要交配套费是什么

购房配套费包括的契税、公共维修资金、面积测绘费、物业费、产权代办费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的。

买房要交配套费是什么

2,购房时的配套费是什么

配套费应该是合法的,一般包括:有线电视、宽带接入费;城市暖气、煤气接入费;绿化维护费……

购房时的配套费是什么

3,小区配套费是什么概念啊

楼上的错了哟。 所谓的配套费是指房产开发商在项目选址建议书拿到之后,并且获得两证一书之后,交给政府的一笔费用,所有开发商都应交付此费用。(除非你有免交住宅配套费的证明) 如果你交了,那么除经营性项目(小区内的超市,菜场)由你开发之外,其余不带经营性的项目一律由政府开发。如果你有免交证明(也就是可以不交)那么所有项目都是由你建设(不包括经营和非经营的概念) 小区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公交站点,电话通讯等等的诸类设施。
你指的是物业费吗?配套费的话,可能是小区的绿化,等吧,小区里还有一个公共能耗费,指的是公共的地方所产生的费用,(如电梯)

小区配套费是什么概念啊

4,什么是城建配套费

日前市政府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下发通知强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我市于去年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各类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 市政府在通知中指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5,什么是配套费

配套费是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扩展资料:配套费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屋配套费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是部分地方政府发文授权电力公司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设施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小区建设单位按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给供电公司的费用。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简称“电力配套费”)
按上海实际情况来讲,配套费全称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存在了。按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量,规定一个单价,目前是每平米320元。用途:1、用于市政配套的有:住宅项目周边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和公交站点,还包括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2、用于公建配套的有:居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老年活动室、公共厕所、环卫分所、小区公园(征地费)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 其原理是,开发商在此地建了住宅小区,必然将居民人口引进该地,随之而来,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要跟进,需要设施投入。但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是商业行为,所以,费用来源也采取了市场化做法,即规定由开发商掏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交了这笔钱之后,开发商如果又自己完成了其中的部分项目,则对应部分的资金可以返还给开发商。具体由房管局验收后审核。

6,什么是房屋配套费

据我所知,早就没有什么房屋配套费了,商品房的配套设施费用已经在建筑成本中了,而城镇居民集中居住自建房已于2004年国家有政策规定不再收取配套费了!
一、依据《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水、电、气、邮电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都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而不得另行计收。也就是说,原则上自1998年2月1日起开发商都不应房价以外另行计收配套费。 二、针对1998年2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情况,厦门市物价局又于1999年进一步作出规定: ⒈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已将配套费计入建设成本(不论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又商品房销售价外重复收取的,均须清查退还购房者。 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未将配套费计入建设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商品房销售价外收取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凡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售房标价书又没有明确告知,却增收其他配套费项目的,也均须清查退还购房者。 ⒊从1999年10月1日起,凡厦门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均须将配套费纳入房屋的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房屋销售价外另行收取。否则,市物价局除责令清退外,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业主可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1999年10月1日后签订的,则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房价以外加收配套费,业主有权要求其清退,或向市物价局投诉;若1999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则业主可以到市物价局查询,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把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若已计入,则业主可以向物价局投诉,要求开发商退回该款项;若未计入,则分两种情况加以处理:合同已约定由业主缴纳的,业主只能按约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业主可拒交或要求清退。三、至于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有些约定要交配套费,有些又未约定的情况,业主也可根据以上规定来加以处理。 (厦门日报) http://www.xmfdc.com/show_article.asp?ArticleID=6292 上述只是夏门市,不知能帮否?
根据国家大的政策是没有这样的费用的 但现在有一部分2.3级城市为了显示房价不高 在卖的时候就没包括这些费用 在合同里也注明了水电气入户另收 这也是整个地方政策都这样 这样的超着是和理不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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